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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关于农村鱼塘承包合同条款的问题。

在一份农村鱼塘承包合同中的补充说明中,有手写的如下补充: “将来建造灯架的所有补偿款属集体所有,抽水、其它无条件服从集休安排,一切损失由承包方自负。” 请问以上条款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吗? 是否存在有失公平原则? 如果这样的合同已签订了,合同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如果对此有异议,请问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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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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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你提及的“抽水”上看,这可能不单一的是鱼塘,应该还有灌溉功能,这就属于农田水利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你是不可以用承包合同对抗集体或他人灌溉用水的。 这个补充不仅不是“霸王条款”,而是你们这个鱼塘承包合同得以成立的要件。  如果没有这一条,你们的合同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之“(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你们的承包合同就无效了。 根据补充,补充如下: 如果说是为了建高压线塔抽水,造成你鱼塘内养殖物的损失的话,应该属于地上物补偿,按《土地法》等相关规定,应补给受损物的所有权人,也就是承包人;依照《水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因排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失,也应当得到赔偿。 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这一条款如果是为修高压线补偿而设定则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地上物补偿应当依法补偿给承包人。
   对于这一合同条款,你可以与对方协商进行调整,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  若请求撤销这一条款,则有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失效或被依法撤销。

200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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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问题不够明确。 单从字面看,这条手写的补充是不公平的,属于“霸王条款”,因为,集体只有权利,承包人只有义务。 如果你已经签字,合同是有效的,因为,你已经签字同意。 但,合同也可以修改和撤销。如果你认为不公平,可以反悔,要求修改或撤销,这是你的权利。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

200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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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但是是特殊约定。 2.签定合同只要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定的,就不失公平原则. 3.合同签定后当然产生法律效力。 4.如有异议,应该在签定协议时就提出来,若协议已经签定,那么就只有甲已双方坐下来共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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