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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税法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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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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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既定目标,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 1996年4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作出如下表述:“建立覆盖全 部个人收入的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之后的“十五”规划、 “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中都有类似描述。   这一终极目标的追求,尽管已经跨越了四个“五年规(计)划”的时间。 但目前,这一改革目标仍停留于研究层面,未获得实质性进展,其中的主 要障碍是税收征管环境和条件的制约。
   当然,在这十几年中,个税也经历了多次改革。 1999年,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 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2年个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5年通过决议于2006年将免征额从800元上调至1600元。 2007年6月进行第四次修正,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 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2007年12月决议从2008年4月将免征额提升至2000元;2009年取 消“双薪制”计税办法。   从调整方向上来看,工资薪金所得应缴个税成为调整的重头戏。但尽 管多次改革,个税征收过程中的种种问题仍然饱受诟病。
  免征额低、无法 实现按照家庭征收,让中低收入者叫苦不迭;对髙收入人群个税监管的灰 色地带,更是让个税沦为一种“工资税”;工资薪金所得占个税收入比重 偏髙,工薪阶层成为缴纳个税的主体人群,使得“公平调节器”一度失灵。
     此次改革是近年来个税改革中力度较大的一次。但是这离个税改革 的终极目标还相距甚远。因为,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 基本目标是:将个人各种收入项目加总按综合税率计征、以家庭为征收单 位、以年为征税时段。
  而这三个基本目标,到目前为止该税基本上都没有 涉及。   所以,有学者说,虽然此轮个税改革尘埃落定,但税改大幕却刚刚开 启,实现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目标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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