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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单独家庭生育二胎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十堰单独家庭生育二胎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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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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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四)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十九条 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居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一)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四)遗弃子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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