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的改革创新是啥样的?
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创新是对旧事物的否定,是对历史遗产的批判的接受,创新也是对当代人类文明成果的借鉴。本文所要探讨的就如何通过创新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的规范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从而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律师管理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管理及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我国现行的律师管理模式或称之为“四位一体”或称之为“两结合”、“三层面”,“三层面”指司法行政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和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性管理。 司法行政管理在管理体制中,位居最高层面,处于核心地位,发挥主导作用;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位居中...全部
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创新是对旧事物的否定,是对历史遗产的批判的接受,创新也是对当代人类文明成果的借鉴。本文所要探讨的就如何通过创新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的规范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从而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律师管理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管理及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我国现行的律师管理模式或称之为“四位一体”或称之为“两结合”、“三层面”,“三层面”指司法行政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和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性管理。
司法行政管理在管理体制中,位居最高层面,处于核心地位,发挥主导作用;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位居中间层面,处于重要地位,发挥主体和桥梁作用;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位居最低层面,处于基层地位,发挥基础性作用。
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中介组织,执业机构,虽然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其生存、发展和运作都深受“两结合”管理的影响。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其独立的人格和自律性的管理及其运作,不仅对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直接的作用,而且对一个地区律师的管理和发展也具有重要的影响。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22年,尤其是92年改革以来,律师业取得了很大发展,律师管理工作也得到不断加强,初步形成了自己的管理体系。但是从总体上讲,这种管理体制还不尽完善、不尽科学,还需要不断的改革创新。
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的管理还需要在理论上不断的探索,在实践中加以不断的完善和发展。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更是处于转型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可以说,当前管理的滞后正在制约着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律师管理无论是面对入世的挑战,还是市场的需求或群众的要求,差距都是非常明显的。
从宏观方面来看,存在着三大反差:一是我国律师所的管理与发达国家律师所先进的管理的反差;二是快速发展的律师业与相对滞后的管理体制的反差;三是全社会对律师业的高要求与律师诚信度低标准的反差。对此,笔者不再详细赘述(因为这些反差是显而易见的)。
这种反差对我国年轻的律师业来说,可以看作是一种危机,或挑战,但更应看作是一种改革、创新的动力。从律师业近年来自身发展中出现的,律师事务所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来看,创新和改革也迫在眉睫、势在必行。一是国资所脱钩转制后产生的新问题。
一些国资所转变为合作所或股份制合作所,但是体制转了,管理模式和机制未转变,人员整合了但理念未整合,引起冲突甚至发生分裂。二是律师所联合重组后产生的新问题。人员和资产实现了整合重组,但是高级合伙人(核心层)之间理念和权利的冲突,原有模式(个体)和现有模式(联合)的冲突。
造成决策和执行成本的增大,磨合期的延长。三是规模化、集团化所产生的新问题。人员规模的快速增长,跨地域的松散联合,并未真正提升实力和形成品牌(规模大未必代表航空母舰),反而使管理滞后的矛盾更加突出。
四是小型化、作坊式产生的新问题。多数小所采取个人单干、成本自摊、利润归己、管理无为,导致吃光用光、自由散漫和管理上的不规范。正因为我国律师业在管理上存在以上诸多的反差和问题,中央才提出了要规范法律服务。
也正因为律师所管理所处的重要位置,以及在管理中所暴露的诸多问题,司法部才强烈要求加强律师所自律性管理,改革和创新律师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当前,各级司法行政要从战略的角度出发,在强化司法行政宏观调控和加强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的基础上,花大力气调研、指导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性管理,导向和推动律师所通过改革创新,建立和完善律师所规范的管理体制和科学的运行机制。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只有打牢基础,才能真正构建“四位一体”、“三个层面”的律师管理体制;才能确保中国律师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二、改革创新,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自律性的管理体制和科学的运行机制。
英国律师公会在《最好的实践》一文中提出:“管理的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使律师行通过适当的、适时的革新,来确保其长久地生存。”英国著名律师PAUL PYLANCECHUAN撰写的《律师行管理》提出了许多管理的新理念,如管理的首要功能是提高经济效益;公司化的趋势,“团队式”的结构形式;合伙人的不同角色;管理分为业务和行政两类;大、中、小事务所有效的管理结构等等。
这些新的理念和经验,对我们的借鉴和创新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笔者试从八个方面就改革创新律师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谈谈一些不成熟的意见。(一)组织形式(所有制性质)。实际上是产权关系的外在表现。我主张合作制律师所应该向合伙制转变,规模较大的所条件成熟时可以向有限责任公司发展。
理由是合作所的主人是全体合作人(所有的专职律师均为合作人),其资产一般是合作人共同共有(这种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在发达国家是没有的)。全体合作人既是律师所的拥有者,又是管理者和创收者。
由于权利人多(而且一般不存在级差),不仅产生决策成本大的弊端(目前一些合作所采取股份制运作,有的还建立所务委员会来集中行使决策权,确实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极易产生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倾向。
这种权利、义务的不合理配置,将严重制约律师所的发展。即使是合伙所也要建立开放式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有级差的合伙人制度,打破合伙人终身制和合伙人权利绝对平等论。改革的目的:淡化权利均等意识,强化责、权、利对等意识,建立更先进的产权关系。
(二)决策机制。决策的首要任务是制定政策和战略规划,而决策人则是律师所的权力机构——合伙(合作人)会议。规模较大的所应设立高级合伙人或者管理(所务)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或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以解决人员多决策成本大的问题。
目前要解决的问题:一是有的律师所存在的高级合伙人自封、独断的家长制遗风(这种家长制在国资所或律师所起始阶段,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使决策失去民主;二是有的律师所合伙人“一人一票”难以集中,无法高效决策。
解决的办法是采取“比重投票制”(根据资历、创收等贡献因素,确定不同合伙人所投票的比例),以建立科学的民主集中的决策机制。创新的目的:既要淡化个别人(美国律师界称为“仁慈的独裁者”,我国称为家长)在决策中的集权倾向,又要防止纯粹民主化的倾向,强化决策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以提高决策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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