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栽培介质检疫如何审批?
(1) 范围:适用于入境的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
合的,具有贮存养分、保持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 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组成的栽培介质。
(2) 使用入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
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办理栽培介质入 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 栽培介质输出国或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
② 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工厂出品至运抵我 国国境要求不超过4个月,且未经使用。
③ 入境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
(3) 申请栽培介质审批应提交的资料:
① “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网上提交),并附具 有栽培介质的成...全部
(1) 范围:适用于入境的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
合的,具有贮存养分、保持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 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组成的栽培介质。
(2) 使用入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
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办理栽培介质入 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 栽培介质输出国或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
② 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工厂出品至运抵我 国国境要求不超过4个月,且未经使用。
③ 入境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
(3) 申请栽培介质审批应提交的资料:
① “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网上提交),并附具 有栽培介质的成分检验、加工工艺流程、防止有害生物及土壤
感染的措施、有害生物检疫报告等有关材料。
② 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③ 对首次进口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办理审批时,应同时 将经特许审批进口的样品每份1。5〜5千克,送国家质检总局指 定的实验室检验,并由其出具有关检验结果和风险评估报告。
④ 再次进口来自同一境外供货商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办 理审批时应提供前批许可证复印件。经审查合格,由国家质检
总局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并签署入 境检疫要求,指定其入境口岸和限定其使用范围和时间。
⑤ 使用入境栽培介质的单位,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 注册登记。检验检疫机构对其人境的栽培介质使用过程、隔离
设施和卫生条件等指标进行考核验收,合格后发给注册登记证。
(4) 监督管理:
①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我国输出贸易性栽培介质的国外生产、 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② 输入栽培介质的报检人,应当在入境前持检疫审批单向 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贸易合同、信用证和发票等凭证,检疫证书上必须注明栽培介 质经检疫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③ 带有栽培介质的入境参展植物,在参展期间由参展地检 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监管,展览结束后需要在国内销售的,应
按有关贸易性入境栽培介质检疫规定办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