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前要注意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
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由于输出动物及其产品的国家与地 区的动物疫情比较复杂,在引进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同时,不可
避免地伴随着传入动物疫情的风险,所以需事先进行风险分析,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是否准许进口经输出国检疫合格的产品, 以保护我国人民生命和畜牧业的安全。 因此,进口商在签订动
物、动物产品进口合同时应注意:
(1) 在签订进口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
续,取得准许入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后再签订进口合同。
(2) 应当在合同或协议中订明中国...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
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由于输出动物及其产品的国家与地 区的动物疫情比较复杂,在引进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同时,不可
避免地伴随着传入动物疫情的风险,所以需事先进行风险分析,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是否准许进口经输出国检疫合格的产品, 以保护我国人民生命和畜牧业的安全。
因此,进口商在签订动
物、动物产品进口合同时应注意:
(1) 在签订进口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
续,取得准许入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后再签订进口合同。
(2) 应当在合同或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
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 检疫证书。
(3) 我国规定禁止或限制入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
疫物等,还需持特许审批单报检。
(4) 入境动物产品如用于加工,报检人需申请办理注册登
记。检验检疫机构检查考核用于生产、加工、存放的场地,符 合规定防疫条件的发给注册登记证。
报检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 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5) 输入活动物(如猪、马、牛、羊、狐狸、鸵鸟等种畜、
种禽)的,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输入数量、输出国家的情况和这 些国家与我国签订的“动物卫生检疫议定书”的,要求确定是 否需要进行境外产地检疫。
需要进行境外产地检疫的要在进口
合同中加以明确,国家质检总局派出的兽医与输出国的官方兽 医共同制订检疫计划,挑选动物,进行农场检疫、隔离检疫和 安排动物运输环节的防疫等。
(6) 国家质检总局经过风险评估,取消了一部分风险较小 的动物产品入境检疫审批规定。
以下动物产品无需申请办理检
疫审批手续:蓝湿(干)皮、已鞣制皮毛、洗净羽绒、洗净毛、 碳化毛、毛条、贝壳类、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不含鲜 蛋)、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
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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