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动物检疫审批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入境动物 (含过境动物)、动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入境物,以 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过境转基因产品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
入境动物检疫审批工作由国家检验检疫机关统一管理。 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或者其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 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 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人 境动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1。提出申请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 ...全部
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入境动物 (含过境动物)、动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入境物,以 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过境转基因产品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
入境动物检疫审批工作由国家检验检疫机关统一管理。
国家检验检疫机关或者其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 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 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人 境动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1。提出申请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 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 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申请单位按照规定填写并向初审机构提 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以 下有关材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输入动 物需要在临时隔离场检疫的,还应当填写《进境动物临时隔 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
(3)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输入动 物肉类、脏器、肠衣、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 茧和水产品等,在国家检验检疫机关公布的定点企业加工生 产、存放的,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合同。
(4)《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 入境动物产品,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附上一次《检疫 许可证》。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例如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 要,必须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 进境物的,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 准立项证明文件。
2。初审由入境口岸初审机构进行初审。加工、使用地 不在入境口岸初审机构所辖地区内的货物,必要时还须由使 用地初审机构初审。初审的内容包括:
(1)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规定;
(4)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 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5)入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物 及其产品,审査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 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 其入境数量;
(6)可以核销的入境动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 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初审合格的,由初审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同时对考核合 格的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出具《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 可证》;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的进境动物产品,出具对其生 产、加工、存放单位的考核报告;由初审机构将所有材料上报 国家质检总局审核。
3。终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核情况,自收到初审机构 提交的初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发《检疫许可证》或 者《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