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股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
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发 行量最大、最为重要的股票。它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 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 及优先股东的权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 取权。
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 股。 普通股股票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公司决策参与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并有建 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东权利。
(2)利润分配权。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股 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盈利状况及其分配政策决 定。 普通股股东必须在优先股股东取得固定股息之后才有权享受 股息分配权。
(3)优先认股权。如果公司需要扩张而增发普通股股票时,现 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 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从而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有 比例。(4)剩余资产分配权。
当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若公司的资产在 偿还欠债后还有剩余,其剩余部分按先优先股股东、后普通股股东 的顺序进行分配。优先股是公司在筹集资金时,给予投资者某些优先权的股票。 这种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优先股有固定的股息,不随公司业绩好坏而波动,并且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②当公司 破产进行财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有先于普通股 股东的要求权。
但优先股一般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持股人也 无表决权,不能借助表决权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优先股与 普通股相比较,虽然收益和决策参与权有限,但风险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