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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向外公司购买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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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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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新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仅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国税发〔2〇〇9〕81号)提到“企业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 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 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 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 一般不得变更。”除此之外,没有相关规定。因此,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尚可使用 年限计提折旧。如果已知取得的旧固定资产在对方已使用的年限,那么 按着法定年限确定折旧年限。
  如购买一台旧生产用设备,已知使用7 年,这样就可以确定以后的折旧最低为3年。
    如果无法确知对方使用年 限,建议根据适当证据(包括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 良等因素)确定折旧程度,再乘以《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 确定该固定资产的预计最低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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