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方式。红利再投资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登记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六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50%。
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成立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