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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需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零星报销?

住院分娩后,哪些情况需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零星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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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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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情况参保人应在出院后或累计参保满12个月后(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的)一年内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携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零星报销手续:   (1)在职职工生育的,由用人单位办理申领手续(职工享受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结束后一年内,直接向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2)城乡居民或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未能在医疗机构完成现场结算的 ,由个人办理申领手续;   (3)城乡居民或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现场结算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拨付到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个人无需办理生育津贴零星报销手续。
    因未发放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未激活或社会保障卡不具备金融账户等原因导致无法直接拨付的,由个人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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