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你们没有办理国家法定的结婚登记,即便是办了酒席、甚至于怀了孕、甚至生了孩子,也仍然不是国家法定的夫妻,只能被称为“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是不受
法律保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就是说,就你们这种情况,如果到法院离婚,法院是不管的。只有存在
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才可以判决依法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依刑法判决,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但都不是按离婚处理的。
另外,到孩子出生后,给孩子上户也要出现麻烦,还有可能按违反计划成生育法而需要缴纳社会扶养费的。
但你们还来得及补救,就是赶紧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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