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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移中属于双向风险转移的是?

股权转移中属于双向风险转移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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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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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爱的小伙伴,在实践中,有些股东与股权受让方签订了如下条款:“股权转让中所有税费由股权受让方承担”。在这里需要特别提醒股权转让方,虽然有此约定,股权转让方仍然是纳税义务人,负有股权转让应当缴纳各税的义务,当然,既然有上述合同约定,股权受让人是应当在合同关系上对股权转让方应当缴纳的税款负有支付义务的。
    即,这句话的效力是:对外(税务局等)不生效,对内(股权受让方)生效。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诸如“如果股权受让方违约应当向股权转让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的话,股权转让方不得要求股权受让方承担税务局要求股权转让方承担的滞纳金。
   另外,股权转让中还牵扯其他较复杂的法律和税务问题,比如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分配的税务问题,评估增值,非货币资产投资,股权交换,债权转股权,非居民企业的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个人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税务问题等。
    比如南京浦东建设的股东将其股权作为出资买了苏宁的股票,国家税务总局就此专门发文“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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