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根据《商标法》第2条第2款关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独立于商标局之外的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个机构的设立,发挥了执法机关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作用。 目的是保障商标的审查与注册程序按法律规定进行,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受理的商标评审案,独立行使终审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着重调查研究,严格依法裁决。
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应注意事项:
①申请人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全部
根据《商标法》第2条第2款关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独立于商标局之外的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个机构的设立,发挥了执法机关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作用。
目的是保障商标的审查与注册程序按法律规定进行,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受理的商标评审案,独立行使终审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着重调查研究,严格依法裁决。
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应注意事项:
①申请人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以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②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 会的评审。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 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③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前15日书 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
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④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请的,评审程序终止。
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作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负责处理商标评审事宜的法定机关,其作出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后,原注册人就失去享有的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商标专用权就被视为自始不存在。
其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 已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溯及力,但如果属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维持或撤销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①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注册商标争议裁定不服的,应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当事人应当向注册商标争议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解释,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申请人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当事人如果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结果而提起诉讼的,应当在法定期限 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足以支持自己权利主张的证据,包括被争议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号,刊登于《商标公告》的日期和期数,核定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名称、类别,以及相关其他证据。
④当事人就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已满一年的注册商标发生争议,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第27条规定的提出申请的 期限处理;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商标注册不满一年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41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提出申请的适用该处理。
⑤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法决定前受理的案件,于该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裁定,当事人对复审决定或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即该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属于修改后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 2-4项、第10条第2款、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所列举的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属于其他情形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相应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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