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能不能免
江苏国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因此,个人按规定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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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因此,个人按规定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国税总局答:具体来讲,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准确理解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扣缴税款。
问:新个税法实施后,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有何要求?
江苏地税答: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进行了调整,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举例:某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李某2011年从企业实际领取工资80000元,在计算该企业2011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时,自然人投资者李某本人1-8月可扣除费用16000元(2000元/月),9-12月可扣除费用14000元(3500元/月),全年合计李某本人可以扣除费用30000元,同时李某实际领取的80000元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问:请问个人转让离婚归并的房产,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江苏地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的规定,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