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和外资办理流程区别
一、发改委对投资项目进行核准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省级以下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但是,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须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属于《中西部地区...全部
一、发改委对投资项目进行核准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省级以下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但是,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须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鼓励类项目划分核准权限。
经发改委核准后,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等审批。 二、上述项目审批完成后,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进行审批 A批准权限: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变更手续原则上由原企业设立审查批准部门审查批准;已设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新增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以及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新增投资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商务部办理审查批准手续;原经地方外经贸(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增加经营范围等事项涉及国家专项规定须报商务部审查批准的,应由商务部办理变更手续。
B.特别提示:《外资并购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C.商务部批复文件转发给商务厅,商务厅下发给公司。 三、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30天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办理外汇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天内向外汇局申办外汇登记证 申报资料: 1。
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在外汇局领取,企业名称栏加盖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
商务部门批准同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 5。批准证书; 6。经批准生效的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仅提供章程);7.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8。
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无误后,签发《外汇登记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帐户、办理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方投资者以现汇出资部分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外汇资本金帐户。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第一条(1)规定:“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 对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若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上述账户资金余额可转入企业资本金账户,从上述账户结汇与划转的资金均可凭外汇局开立的相应核准件作为外方出资并办理验资手续;若未在境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凭外汇局开立的相应核准件办理未使用资金的购付汇及将该笔资金汇出境外的手续。
” 申报资料: 1。书面申请; 2。外汇登记证; 3。商务部门批准同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 4。
经批准生效的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仅提供章程); 5。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开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外商投资企业凭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开具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开户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帐户。 五、外商投资者向外汇账户支付投资资金 六、办理验资手续 七、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领注册资本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八、税务登记 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然后到涉外税务主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