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拒不接受工商管理部门调查的企业怎么处罚
《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有义务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并不得拒绝、阻碍调查。同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查处垄断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调查,拒绝提供、不完全提供或者超过规定时限提供有关材料、信息,均属于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应依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全部
《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有义务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并不得拒绝、阻碍调查。同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查处垄断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调查,拒绝提供、不完全提供或者超过规定时限提供有关材料、信息,均属于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应依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配合调查义务,不仅针对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经营者,还包括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经营者,例如涉嫌违法者的上下游交易相对人,或掌握案件相关信息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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