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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与领海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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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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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属经济区   1995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按这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全球144个沿海国家除拥有12海里领海权以外,其海域面积可以向外延伸至200海里,作为这个国家的专属经济区。
  在这个专属经济区内,有关国家可以享有勘探、开发、利用、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及底土自然资源的主权。     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辖区。在此区域内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 资源的目的 ,拥有主权权利。
  此外,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还有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辖权。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有下列权利: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主权权利;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管辖权。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仍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对渔业的专属管辖权。它可以规定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以及其他管理和养护措施。
  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外国渔船非经许可不得在区内捕鱼。有的国家立法对于在区内允许捕获的鱼的品种、数量以及可使用的网眼的大小,都详加规定,以便养护生物资源。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如果没有能力捕获全部可捕量,应通过协定或其他安排,准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特别是准许在同一区域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家参加捕捞。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有一些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的立法规定,在从其领海基线到与邻国之间的中间线的距离不足 200海里时 ,其专属经济区的范围到中间线为止。
  也有一些国家规定,在其经济区和其他国家经济区相重叠时,专属经济区的边界由有关国家协商决定。 领海   领海是沿海国主权管辖的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国家主权包括领海的海床。底土及其上空。主权国对它领海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排他性管辖权,他国不得侵占或设置任何物件。国际法规定,在一国领海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其条件是: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遵守沿海国有关法令,以及国际法有关法则。
  例如,船通过时不得停泊和抛锚, 军舰通过时要遵守沿海国有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定等。  1982年通过 (1995年生效) 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线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主权包括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和底土。
  外国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批准,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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