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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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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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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属经济区是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可行使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以及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沿海国有下列事项的管辖权: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在一定范围内还享有行政管辖权、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和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的管辖。  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属于领海,也不属于公海,而是一种独立的特定的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不是固有的,一国的专属经济区需要国家正式宣布。 。

200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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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属经济区,简称经济区,(在有些场合也称作所谓“排他性经济水域”)。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专属经济区的重要性可以和大陆架、国际海底开发相比,也是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制订新的海洋法的过程中,遇到的最困难、最复杂、范围最广泛、影响最深远的一个问题,同时还是现代海洋法中的一个新概念。
     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产生于拉美国家带头兴起的维护200海里海洋权的斗争。1945年,美国发布总统公告,宣布美国对大陆架拥有管辖权,随之引发了一连串扩大领海和渔区的连锁反应。
  在这场热潮中,美国是始作俑者,拉美国家则把这场运动推动到了更高的层次。这是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保护国家利益而同发达国家进行的斗争的延伸,也反映了世界范围内向海洋扩大沿海国管辖范围的历史潮流。
    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产生逐渐演变成为战后,特别是七十年代以来海洋斗争的一个中心议题,是发展中国家的最主要的奋斗目标和果实。 从地理自然条件来看,沿海国家离岸200海里的浅海区域是其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这个区域占整个海洋面积的大约36% 。
  仅仅是这个数字并不能反映问题的真相。  事实上这一区域分布着世界已知海洋石油储量的87%,还有10%的金属矿球。另外,这个区域是绝大部分鱼类等海洋生物的产卵、索饵、栖息和越冬的主要场所。
  据统计,世界上14个渔业区和3大著名渔场都分布在这些地方,世界海洋渔业总产量的85~95%出在这个区域。这些自然资源和沿海国的民族经济具有密切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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