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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建建筑工程使用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用水器具如何处罚?

北京市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使用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用水器具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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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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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6年1月1日起,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所采购和使用的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等四类用水器具,必须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对未能按照《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出具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的用水器具,按照该标准的强制性条款进行复试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在施建设工程特别是公共建筑使用用水器具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用水器具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用水器具的建设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将不合格用水器具按照合格签字的监理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依据《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上述违规企业记录在建设行业企业信用监督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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