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补缴多少我是河北省石家庄市在职
因单位原因或参保后中断可以补缴,对于个人补缴时,需补缴利息。具体金额以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操作软件计算为准。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执行全市未参保单位和人员、中断缴费人员、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及停产、半停产企业等人员可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2009年6月30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2009年7月1日以后补缴的,将不再减免滞纳金。
一、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根...全部
因单位原因或参保后中断可以补缴,对于个人补缴时,需补缴利息。具体金额以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操作软件计算为准。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执行全市未参保单位和人员、中断缴费人员、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及停产、半停产企业等人员可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2009年6月30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2009年7月1日以后补缴的,将不再减免滞纳金。
一、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根据有关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
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
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续缴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
凡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均可按此次规定补缴。
四、停产、半停产企业补缴
1。企业按月申报,社保机构按月结算,形成应缴费额。企业有缴费能力时,可随时补缴欠费。
2。企业不按月申报缴费的,社保机构按上月单位缴费额的100%核定当月应缴额(核定额最低不得低于上年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
并将核定情况按月以《养老保险费核定通知单》形式传递给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强制征收。
3。企业连续12个月不申报缴费的,社保机构从第13个月起变更单位和个人参保状态,做参保中断处理。
长期不申报、已做参保中断处理企业的补缴,各级社保机构与停保企业联系,联系不上的单位,可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在2009年6月30日前,可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2008]29号文件办理补缴手续。
五、参照当年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交纳
未参保缴费的单位或人员和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其中,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的,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期限截至2009年6月30日,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于单位缴费部分可以适当减收滞纳金,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只收取利息,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六、单位补缴的加收滞纳金,个人补缴的补缴利息
单位补缴时,按日加收千分之二补缴缴费部分的滞纳金,其中,中断6个月以内的时间,不收取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加收滞纳金。对于企业整体参保和因生产经营困难中断缴费的,在规定的时间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根据其经营情况,可适当减收滞纳金,减收滞纳金须经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滞纳金,不得减收。
经审计、稽核、监察发现缴费基数不实、少报缴费人数造成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收。对于个人补缴时,需补缴利息。
补缴养老保险费办理程序
1。申请补缴
企业核定补缴人员基本情况,按规定公示后,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四份)和《补缴养老保险费公示报告》(以下简称《公示报告》),向社保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2。初审
市本级办理补缴,先到石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平安大街与向阳路交口西北)4楼4019房间,由专人对需补缴人员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再到2楼业务西大厅在职职工管理处专管员窗口,办理核定补缴金额手续。
补缴时,企业需携带《审批表》、《公示报告》、《职工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未参保人员应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等相关资料,到社保机构进行审核。社保机构设专人对需补缴人员《档案》和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并核定补缴养老保险费起止时间、补缴基数和年限、减免滞纳金比例(如优惠、不免、全免、XX%)。
审核人员将核定结果填入《审批表》,并在“经办人”一栏签字。企业携带《审批表》到社保机构专管员窗口办理核定补缴金额手续。专管员录入补缴信息,按计算机计算的数据分别填入《审批表》,并在“经办人”一栏签字。
之后交处长或副处长复核,并在“复核人”一栏签字,加盖业务专用章。
3。填写备案表
企业根据社保机构初审结果,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一式四份)。
4。复核
企业携带《审批表》、《备案表》、《职工档案》等资料到劳动保障部门(石市政府1号楼6、7层)复核,复核无误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到社保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5。办补缴手续
专管员根据批准的《审批表》、《备案表》,录入补缴信息,打印《参保人员补缴往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
6。缴费
企业或个人持补缴通知单及银联卡到石市地税二分局(和平东路286号和合大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后,企业或个人将《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和《参保人员补缴往年养老保险费通知单》(社保财务联)二日内送达社保机构财务,以便及时记账。
到账记账后,可到专管员窗口打印补缴年度《个人账户对账单》。未补缴到账的,过期后经批准删除其补缴信息。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到账记账后,到专管员窗口打印补缴年度《个人账户对账单》。
。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