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能作为经济合同的标的?
合同的条款,即合同的具体内容。由于经济合同在种类和形式上的差别,在具体条款上也就有所差别。但作为合同成立所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它们都必须具有一些带有共性的主要条款,这是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5方面的内容。
一、标的。这是民事法律的术语,经济合同的标的,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其中,有的是指物,则称为标的物,比如,购销合同中的标的物是某种产品,借款合同中的标的物是货币,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是租赁物等;也有的是指行为,比如,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标的都是以某种形式所提供的劳务。 标的是经济合同必须...全部
合同的条款,即合同的具体内容。由于经济合同在种类和形式上的差别,在具体条款上也就有所差别。但作为合同成立所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它们都必须具有一些带有共性的主要条款,这是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5方面的内容。
一、标的。这是民事法律的术语,经济合同的标的,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其中,有的是指物,则称为标的物,比如,购销合同中的标的物是某种产品,借款合同中的标的物是货币,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是租赁物等;也有的是指行为,比如,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标的都是以某种形式所提供的劳务。
标的是经济合同必须具备的最重要条款,没有标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无所指向,也就不需要什么经济合同了。
二、数量和质量。也就是标的的具体化,借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尺度。比如,产品的数量、完成的工作量等都是标的的数量;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工程项目的标准等都是标的的质量指标。
没有数量和质量指标,经济合同是无法履行的。
三、价款或者酬金。是指取得对方的产品、完成工程、劳务或智力成果所支付的代价。在以货物为标的的合同中,这种代价叫作价款;在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这种代价就叫酬金。
它们均以货币形式(数量)来表示。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经济合同享有请求权的一方,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时间范围,是确定合同是否如期履行的标准。经济合同有不同种类,履行期限的约定也相应不同,有的是明确规定的某月、某日;有的则规定为在某一段时间内连续交货。
到了履行期限或履行期届满,义务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履行地点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所在地。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叫约定履行地,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叫法定履行地。如果既未约定,也未规定,可视合同内容需要而定。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就应在建筑物所在地履行,货物运输就应在接受货物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双方履行义务的具体方法,也有很多种。有的需要以转移财产的方式履行,有的需要以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有的规定一次履行,有的规定分期、分批履行;有的规定必须当事人亲自履行,有的允许他人代为履行;有的规定送货上门,有的规定为定点取货;等等。
五、违约责任。违约,是指当事人不按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承担的允诺一般是在合同中以违约金的形式加以规定的。即,如果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不论对方是否因此遭受损失,违约者都应向对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还应补足不足部分,以赔偿损失。这种对损失赔偿的支付叫作赔偿金。
除了上述的各种经济合同都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外,《经济合同法》还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比如,国家规定基本建设合同中应具备工程质量、造价、技术资料的交付、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等内容,则它们也就成为这类合同的当然主要条款。再比如,由于财产保险的特殊性质,财产保险合同中除应对保险标的、金额、责任等做出规定外,还应就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交付办法、起迄期限等做出十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否则极易导致合同纠纷。
此外,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构成主要条款,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如果一方的要求另一方认为不能接受,那么经济合同也就不能成立。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经济合同时,必须考虑到主要条款的完整,这是合同能否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并且,还要注意主要条款的细致、明确和每个条款具体内容的完整,这是合同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重要条件之一。
同时,它们也直接关系到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和监督。
您说的都是一些规章制度,不属于合同。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