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怎么
建立临时账户的办法:
1、用人单位到所辖分局建立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建立临时账户(有专门标识);
2、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
承办部门:业务分局(县局自定科室)。
转出流程:
一、邮寄《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
1、用人单位或个人向所辖分局提出转移申请,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费账户转移申请表》。
2、与申请人核对基本信息、账户信息无误后,向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等待《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
3、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
4、承办部门:业务分局(县局自定科室)。
二、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全部
建立临时账户的办法:
1、用人单位到所辖分局建立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建立临时账户(有专门标识);
2、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
承办部门:业务分局(县局自定科室)。
转出流程:
一、邮寄《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
1、用人单位或个人向所辖分局提出转移申请,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费账户转移申请表》。
2、与申请人核对基本信息、账户信息无误后,向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等待《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
3、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
4、承办部门:业务分局(县局自定科室)。
二、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1、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后,核对相关信息,在系统中操作转移程序,打印3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按《暂行办法》统一规定的资金转移标准(含统筹、个账),核对《信息表》中各项转移金额,相符的填报2份《省内、外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支出明细汇总表》;
3、将《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3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2份)、《省内、外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支出明细汇总表》传送至局养老保险处(县局自定科室)。
4、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5、承办部门:业务分局(县局自定科室)。
三、审核
1、审核传送的转移材料,转移材料齐全且金额相符的传送至局基金中心养老科(县局财务科),不符的退回上一经办部门;
2、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3、承办部门:养老保险处(县局自定科室)。
四、支付转移资金、邮寄《信息表》、归档
1、复核传送的转移材料,转移金额相符的予以支付,不符的退回上一经办部门;
2、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3、归档:《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省内、外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支出明细汇总表》;
4、工作时限:11个工作日;
5、承办部门:基金中心养老科(县局财务科)。
转入流程:
一、邮寄《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
1、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后,在局信息库内确认参保信息,并向管理临时账户的社保经办机构邮寄《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
2、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
3、承办部门:业务分局(县局自定科室)。
二、录入基金、账户信息
1、收到申请人原参保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后,录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信息;
2、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3、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2份《转入人员交接明细表》传递到局基金中心养老科(县局财务科);
4、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5、承办部门:业务分局(县局自定科室)。
三、确认到账资金
1、局基金中心养老科收到传递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入人员交接明细表》后,确认到账资金数额;
2、县局财务科完成转移材料复核工作后,将《转入人员交接明细表》传真到局基金中心养老科,确认到账资金数额;
3、将确认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递回业务分局。
因转移资金未到帐不能进行确认通过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留存至当月25日,由业务分局统一取回;
4、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5、承办部门:局基金中心养老科(县局财务科)。
四、记实个人账户、归档
1、收到资金确认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后,记实转移人的个人账户;
2、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个人;
3、归档:《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4、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5、承办部门:业务分局(县局自定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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