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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组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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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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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可持人民法院的批文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应与清算组的全称及公章一致。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及时撤销临时存款账户。 清算组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除临时存款账户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200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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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可持人民法院的批文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应与清算组的全称及公章一致。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及时撤销临时存款账户。 清算组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除临时存款账户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200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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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可持人民法院的批文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应与清算组的全称及公章一致。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及时撤销临时存款账户。 清算组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除临时存款账户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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