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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出具证明文件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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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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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为促使存款人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法》明确了存款人在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开户手续时,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时,还应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据实填写开户申请书;出具的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完整、合规。
     存款人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不得违规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违规支取现金;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偷逃税款、套取现金及其它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款项转入或存入单位银行卡账户。
     存款人变更或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存款人更改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规定的开户资料时,必须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按照规定手续及时办理,销户后应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并自行承担未按规定交回造成的损失;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根据《行政处罚法》、《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以专门的条款对存款人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或撤销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明确了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一)存在违反《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违反《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行为之一的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有前述行为之一的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存在违反《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规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行为之一的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有前述行为之一的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存款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四)存款人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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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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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为促使存款人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法》明确了存款人在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开户手续时,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时,还应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据实填写开户申请书;出具的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完整、合规。
     存款人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不得违规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违规支取现金;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偷逃税款、套取现金及其它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款项转入或存入单位银行卡账户。
     存款人变更或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存款人更改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规定的开户资料时,必须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按照规定手续及时办理,销户后应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并自行承担未按规定交回造成的损失;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根据《行政处罚法》、《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以专门的条款对存款人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或撤销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明确了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一)存在违反《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违反《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行为之一的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有前述行为之一的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存在违反《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规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行为之一的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有前述行为之一的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存款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四)存款人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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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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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为促使存款人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法》明确了存款人在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开户手续时,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时,还应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据实填写开户申请书;出具的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完整、合规。
     存款人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不得违规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违规支取现金;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偷逃税款、套取现金及其它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款项转入或存入单位银行卡账户。
     存款人变更或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存款人更改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规定的开户资料时,必须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按照规定手续及时办理,销户后应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并自行承担未按规定交回造成的损失;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根据《行政处罚法》、《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以专门的条款对存款人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或撤销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明确了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一)存在违反《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违反《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行为之一的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有前述行为之一的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存在违反《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规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行为之一的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有前述行为之一的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存款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四)存款人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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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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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使存款人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法》明确了存款人在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开户手续时,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时,还应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据实填写开户申请书;出具的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完整、合规。
     存款人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不得违规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违规支取现金;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偷逃税款、套取现金及其它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款项转入或存入单位银行卡账户。
     存款人变更或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存款人更改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规定的开户资料时,必须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按照规定手续及时办理,销户后应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并自行承担未按规定交回造成的损失;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根据《行政处罚法》、《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以专门的条款对存款人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或撤销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明确了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一)存在违反《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违反《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行为之一的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有前述行为之一的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存在违反《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规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行为之一的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有前述行为之一的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存款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四)存款人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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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使存款人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法》明确了存款人在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开户手续时,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时,还应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据实填写开户申请书;出具的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完整、合规。
     存款人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不得违规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违规支取现金;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偷逃税款、套取现金及其它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款项转入或存入单位银行卡账户。
     存款人变更或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存款人更改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规定的开户资料时,必须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按照规定手续及时办理,销户后应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并自行承担未按规定交回造成的损失;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根据《行政处罚法》、《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以专门的条款对存款人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或撤销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明确了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一)存在违反《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违反《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行为之一的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有前述行为之一的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存在违反《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规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行为之一的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有前述行为之一的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存款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四)存款人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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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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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变更或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存款人更改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规定的开户资料时,必须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按照规定手续及时办理,销户后应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并自行承担未按规定交回造成的损失;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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