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有什么基本特征?
1、合同条款的整体特征正文与附件作为合同文本的整体结构内容时,它们共同表现出了以下三个特征:结构均衡、适从交易、贯通全文。结构均衡特征是指不论合同文本使用于何种交易,它的整体结构应是相互衔接,并且是相互补充的。 相互衔接是指正文与附件之间存在的依据是有机相连,不是无故而生。其内容是互补性的,而不是重复的。通过互补对交易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完善与明确。适从交易特征是指合同结构的简繁不是依形式而定,而是依交易实际特征而定的。 换句话说,合同结构服从交易的需要。交易要求复杂时,合同结构就复杂;反之,则简单。贯通全文特征是指合同正文与附件的文字用词要语意一致,绝无丝毫异议。同时描述的当事人权利与义...全部
1、合同条款的整体特征正文与附件作为合同文本的整体结构内容时,它们共同表现出了以下三个特征:结构均衡、适从交易、贯通全文。结构均衡特征是指不论合同文本使用于何种交易,它的整体结构应是相互衔接,并且是相互补充的。
相互衔接是指正文与附件之间存在的依据是有机相连,不是无故而生。其内容是互补性的,而不是重复的。通过互补对交易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完善与明确。适从交易特征是指合同结构的简繁不是依形式而定,而是依交易实际特征而定的。
换句话说,合同结构服从交易的需要。交易要求复杂时,合同结构就复杂;反之,则简单。贯通全文特征是指合同正文与附件的文字用词要语意一致,绝无丝毫异议。同时描述的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在正文与附件中具有严格的一致性。
该特征决定了撰稿人或多个撰稿人的工作规范,尤其多个撰稿人存在时,对总审校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该项特征提出的问题若不能保证,谈判就会失去目标或完成不了谈判任务。即便表面上完成了谈判,执行中也会重燃战火。
2、合同正文条款的特征(一)条款的性质特征 从其代表的意义上看条款性质,可以将合同所有可能的条款归为两类四种。即,通用性或基础性条款和特殊性或补充性条款两类。在这两类条款中又分别包括法律或利益条款(简称有价条款)、程序性条款。
作为理论和实际运用的参考,通用性或基础性条款是指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它包括标的条款(有时同时以商品指标条款和经济技术指标条款的形式出现、价格条款(有时以价格条款和支付方式条款出现)、交付条款(有时以交付方式条款和交付时间条款出现)、验收条款(有时分为检验条款和接受条款)、生效条款(有时分为合同生效条款和合同终止条款),等等。
特殊(补充)条款是指除上述五种基本条款外的可能使用的条款。例如,质量保证条款、保险条款、免责条款(不可抗力条款)、适用法律条款、仲裁条款、原产地条款、税收条款等。根据交易不同,补充条款还可以扩展,如许可证产品的销售范围条款(亦称领土条款)、防伪造条款、地质资料条款、土建施工承包合同)等。
在上述两大类条款中,各自均含有有价条款和程序条款。有价条款是指代表交易价值并法定交易价格的条款。在基础性条款中,有标的条款和价格条款。在补充条款中,有质量保证、保险、免责、税收等条款。但是,在有价条款的构成中,也有程序性的一面。
例如,在价格条款中规定支付的货币、方式、时间等规定。它既有价值,又有程序性。该点揭示了在有价条款预测时,应该兼顾程序性的部分。程序性条款即规定交易的运行方式或规则的条款、在基础条款中有交付条款、验收条款和生效条款、在补充条款中有提成权的产生、会计及检查、许可证产品的修改和改良等。
在程序性条款中,亦含有有价条款的成分。当交付条款列出交付时间、包装、唛头、租船订舱、发运、保险和监装等分条款时,其中的交付时间、保险和监装条款,既具有程序性质,又有一定的有价性质。当验收条款列出验收标准,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负荷、接收、不合理处理等分条款时,在验收标准和不合格处理的分条款中就含有有价性质。
而生效条款可列出生效条件、文本、修改、终止等分条款。其中生效条件和终止分条款就具有法律与利益相关的有价性质。(二)条款的组合特征由于条款各有自己的作用与内容,就决定了组合在一起时不可随意而就。
组合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体裁严谨和主从有序。体裁严谨的特点包括两层含义。条款结构分量与用语分寸和合同表达的交易相符。条款结构分量是指根据交易的难易设定条款数量。如单项商品交易的合同,合同条款数量具有十一二条即可。
而当复杂交易时,如成套项目交易合同可能需要有二十个条款以上。用语分寸,首先是指各条款的命名要贴切,以准确反映交易相关的环节。其次是指各条款的用语量要合适,能够说明交易的内容即可,不要迷恋于文字游戏。
主从有序的特点反映了合同正文撰写或谈判的次序规则和主从规则。次序原则是指不论何种交易合同的撰写和谈判。首先要抓基础条款。在不同的交易中,基础条款的命名与内容可能有些变化,但其本质地位不应变。如标的条款在商品交易中可能表述为,产品规格条款,而在许可证技术交易中则可能表述为“许可证条款”。
但是其作为基础条款的本质地位不变。主从规则是指条款间的关系有主有从。从整体上讲,基础条款为主;补充条款为从 主从次序决定了与条款的命名、定义相关的衔接。如基础条款中的“标的条款”的命名发生变化或一旦定义后,其他条款应随之而变。
各条款本身也会随着其定名将内含的段落进行排序,分出主从关系。在有价条款中,程序段为辅。在程序条款中,有价段为辅。若颠倒了主从关系,在条款之间、条款之中就会发生混乱,合同表意就不明,交易的法律框架就会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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