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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大会多少人出席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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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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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代表大会议事和表决行为,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和决策效率,根据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公司股东代表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条 股东代表大会的定期会议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召开。临时会议的召开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提议人数。
  股东代表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第三条 公司股东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条 参加公司股东代表大会的人数和其代表的股权超过公司股东代表人数及公司总股本的半数时,公司召开的股东代表大会为有效会议。
  否则为无效会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限,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公司所有股东代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的事宜,并提供需会议审议或批准的各项议案、报告等相关的文字材料。   第六条 股东代表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代表大会时,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参加,被委托人应为股东管理小组成员。
  被委托人出席会议时应向会议组织者出示和上交委托书,不出示和上交委托书的,公司股东代表大会的组织者可对其授权关系不予以认可。 第七条 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召开前,股东代表应就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议案、报告等文件材料提前进行分析研究,形成书面修改性或建设性意见,以便公司整理采纳。
     第八条 股东代表在听取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各项议案、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就各项议案、报告充分发表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股东代表对议案或报告中的某个问题有异议时,只要该问题不是有损于股东、公司和国家及社会利益的重大原则性、方向性问题,股东代表不应据此推迟该议案或报告的表决,但公司应根据与会多数股东代表的意见进行修改。
     第十条 股东代表对股东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报告,一般应采取判断性或决定性议事和表决方式。 第十一条 股东代表大会的表决形式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两种方式,具体采用什么形式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但涉及董事、监事成员选举时,一般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股东代表在表决中,如违背所在股东管理小组多数股东的意向时,其表决为无效表决。 第十二条 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股东代表同意,方可有效的决议事项: (一) 董事、监事的任免; (二) 增加股本; (三) 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四) 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 (五) 修改公司章程; (六)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经半数以上股东代表同意,可为有效的决议事项; (一) 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条件许可时); (二) 清算人的选任及解任。
   第十四条 须提交全体股东表决的事项按公司章程附件一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须书面作出,经股东代表大会主持人签章(字)后分送各股东代表。  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必须建立登记、统计和会议记录制度,以备股东查阅。
   第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应包括如下事项: (一) 股东代表大会开会时间; (二) 股东代表大会开会地点; (三) 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方法; (四) 股东代表大会基本程序; (五) 股东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和纪要应与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签到名册、股东名册、出席委托书一起,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立卷归档。 。

2005-09-28

387 0

没人知道其真正内幕。

2005-09-28

421 0

    一、公司设立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大会为公司最高权利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向和投资计划; 2、决定和更换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终止和清算等事宜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二、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主持。 三、股东代表会对第一条第6、9、10项做出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对其他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代表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股东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在年度终结后三个月内召开。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五、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将表决事项通知全体股东代表,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代表必须出席,不出席者可受权代表出席并出具受权证明。
    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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