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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担当将会如何被问责?

《条例》关于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的规定 有哪些,不担当将会如何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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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3

     《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 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 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这方面,也有生动案例。  2015年9月, 中央纪委转发《中共河南省委关于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和新乡市纪委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的通报》并指出,要强化责 任追究,层层传导压力,使问责成为常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通 报指出,这次查处的问题,是一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 到位而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  李庆贵同志作为新乡市党风廉政建设第一 责任人,对主体责任认识模糊、工作领导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班子成 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面对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不 坚持原则、不敢斗争,对连续发生的3名厅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负 有主要领导责任。
  新乡市纪委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的问题,该发现没有及时 发现,发现了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监督严重失责失职。  李庆贵同志和新乡 市纪委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跟不上、工作不落实,不敢担当、不敢负责,受 到严肃问责,教训极为深刻。
  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河南省纪委立案查 处了新乡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贾全明,新乡市委原常委、市委 政法委原书记、市公安局原局长孟钢,新乡市政府原副市长崔学勇等3名厅 级领导干部。
    这3起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且违纪违 法行为主要发生在李庆贵同志担任新乡市委书记期间。河南省委研究决定, 给予李庆贵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领导职务;对新乡市纪委通报批 评,并责令其作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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