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有哪些?
由于公司于股东是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为避免出现公司因 持有自己公司的股份而成为自己的股东的身份混同现象,《公司 法》75条对有限公司进行了规定,即异议股东回购权,第143条对 股份公司进行了规定,即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条件,一般情况下不 允许收购,但有例外。
《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 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 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股...全部
由于公司于股东是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为避免出现公司因 持有自己公司的股份而成为自己的股东的身份混同现象,《公司 法》75条对有限公司进行了规定,即异议股东回购权,第143条对 股份公司进行了规定,即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条件,一般情况下不 允许收购,但有例外。
《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 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 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 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曰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②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④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东的权利,不需股东大会)
公司因前款第①项至第③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①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②项、第④项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③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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