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公司的性质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对保安公司的性质问题,在许多文件中都有过明确的阐述。1985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建立保安公司的中办发13 号文件中就指出,保安公司是“为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安全防范工作需要”而创立的。 它“既能满足社会需要,有利于社会治安管理,又有利于缓和警力不足的困难”。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将保安公司视为一支有力的群防群治力量,要求公安机关加强对保安公司的领导,“发挥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 1988年,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中明确规定:“保安服务公司是为客户承担保安服务和提供安全防范咨询业务的服务型企业,经济上实...全部
党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对保安公司的性质问题,在许多文件中都有过明确的阐述。1985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建立保安公司的中办发13 号文件中就指出,保安公司是“为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安全防范工作需要”而创立的。
它“既能满足社会需要,有利于社会治安管理,又有利于缓和警力不足的困难”。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将保安公司视为一支有力的群防群治力量,要求公安机关加强对保安公司的领导,“发挥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
1988年,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中明确规定:“保安服务公司是为客户承担保安服务和提供安全防范咨询业务的服务型企业,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保安服务公司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业务活动由公安机关指导和监督。
”公安部针对各地对保安公司性质认识和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在《关于加强保安服务公司管理的通知》中强调指出:“保安服务公司是为客户提供有偿安全服务的企业,不属于事业单位,各地组建的保安服务公司要统一为服务型企业性质。
现规定为事业单位的保安服务公司,要立即着手改为企业单位。”党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的一系列指示和规定,是在充分考虑、分析公司的特点和我国保安公司的现状及发展需要的基础上而作出的,明确规定了保安公司的性质,即保安公司是在公安机关领导下,专门为客户提供安全防范服务的一种特殊服务型企业。
正确理解保安公司的性质,需要把握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保安公司是一种企业这是保安公司性质的根本点。既然是一种企业,当然就不同于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保安公司与其他企业一样,是一个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独立经济实体,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各种安全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我国法律规定的企业法人的基本条件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有符合规定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有自己选出的法定代表人。
这些条件说明了,保安公司作为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不具有类似于公安机关那样独立或无偿地向社会提供安全服务的责任,它所提供的服务是建立在有人雇请,并与之签订协议合同和有偿服务的基础之上的,目的只限于合同规定的目标、对象、内容、任务和要求。
当然,这种依据合同所提供的安全服务任务的完成,在客观上同样起到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的积极作用。二、 保安公司是一种专门提供安全服务的特殊企业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 保安公司是一种专门提供安全服务的企业。
这是保安公司与其他企业不同的根本点,也是该企业的唯一宗旨。服务项目包括:向社会提供安全防范咨询业务服务;经营防盗、防火、报警等保安器材和设备;向社会提供门卫、守护、巡逻、押运等项业务服务。从这些服务项目与内容便可看出,保安公司这种企业与一般的企业是不同的,可以说,除保安公司外,其他任何企业不能为客户提供这种服务。
由于保安公司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所以称其为特殊企业。(二) 保安公司并不是以获取最高利润为根本目的的企业。这主要表现在:(1)保安公司在收费上由国家统一规定,比较合理;(2)更多注意和重视的还是社会效益。
当然,保安公司毕竟是企业,他们也要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要支付保安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受伤、致残、致死等医疗费用,还要有活动经费,必要时还需对客户支付赔偿。因此,也要进行适当合理的收费。三、 保安公司是一种由公安机关主管和指导的企业这也是它的特殊性所在。
之所以如此,是由保安公司所做的工作和所提供的安全服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维护社会治安是公安机关的任务,但由于警力不足,加之有些安全服务由公安机关出面并不十分方便。故将这部分工作转变成有偿性的社会服务,交由保安公司来完成,是比较适宜、妥善和必要的。
当然,由于提供安全服务与维护社会治安有密切的联系,所以,必须由公安机关主管和指导,这是完全必要的。这种主管、指导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 组建保安公司必须经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并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否则,不得营业。(二) 招聘保安人员和身份审查,必须报经公安机关同意、备案。保安服务公司不得自行规定条件,简化或取消身份审程序。(三) 保安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必须经公安机关审定和批准,不能任意扩大业务范围。
(四) 保安公司给保安人员配备的非杀伤性防卫器械和通讯、报警等用具,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滥发滥用。(五) 保安公司制定的收取保安费用的标准,必须经主管公安机关商请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方能执行。
(六) 公安机关对保安公司的业务活动,保安人员的培训,保安队伍的管理以及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给予具体的指导、帮助。(七) 公安机关对保安公司和保安人员遵纪守法、执行政策、业务能力、队伍素质等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督促和引导教育;对成绩突出表现好的,要及时予以表扬,对表现差的影响坏的,要予以批评教育,依法进行处理。
应当指出,公安机关对保安公司的领导和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保安服务公司的组建要求、队伍管理、业务活动方法上的指导和监督,但绝不能据此将保安公司视为公安机关的直属机构或劳动服务公司,更不能搞所谓的“第二公安”,不得在业务经营上横加干涉或指挥。
因为保安公司毕竟是企业,它应当具有独立的自主经营权,在性质上也与公安机关有着质的区别。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