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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秩序的行为?

哪些行为是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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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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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第三十条规定下列行为是危害 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 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 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 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人、供出电源或者将自 备电源擅自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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