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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秩序的行为 有哪些?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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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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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 行为:(―)擅自改变用电类别;(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四)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 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五)擅自迁移、更动或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 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 并网。
    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笫四十条的规定,以上行为归类为违 章用电。I法律考家轉埤如何处理电乃纠缉」值得注意的是,在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中,将这些行为归类为违章 用电行为;在供电营业规则中,将这些行为归类为违约用电行为。
  供 用电监督管理办法没有进行归类。以上规定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 例如,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超过计划分配的电力、电量指标 用电的”和供电营业规则中规定的“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的”。
    两者字面不尽相同,且内涵也不太一致。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应当以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定义和规定为准。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效力高于供用电监督管 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
  也有一些学者把窃电行为、违反安全规定的用电行为都归类为危 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这样的归类也有道理, 只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还是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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