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资格证书
2009年护士考试资格证书管理通过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1、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1)护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护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护士职务。2、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管护师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全部
2009年护士考试资格证书管理通过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1、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1)护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护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护士职务。2、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管护师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2009年初级护士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方案。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