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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经济管理主体的思想理念及管理模式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政府经济管理主体的思想理念及管理模式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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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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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加入WTO以后,面临最大挑战的是政府。政府如何应对这些挑战,适应WTO规则的要求,切实做好依法行政工作,是社会各界,尤其是各级政府较为关注的问题。笔者从加入WTO后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深远影响,当前依法行政工作与WTO不相适应的状况,如何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等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加入WTO对依法行政工作的影响  加入WTO后,对我国依法行政工作产生的重大深远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有利于促进政府体制改革。WTO是由一系列规则组成的,这些规则绝大多数都与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关,而制定和执行市场规则的都是政府。
    虽然WTO对各国政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无特殊要求,但中国加入WTO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进行的,中国对外经贸关系将迅速拓展到140多个国家(地区),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一定会把在其他国家享受的制度环境投射到中国来,会对中国政府管理体制提出一些新的要求。
    中国政府也必然在WTO规则框架下对自身运行机制作出调整和变革,这对于进一步解决诸如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企关系、加强宏观调控、提高政府决策和行为透明度、优化机构设置等问题,产生积极意义。
    (二)有利于促进政府转变思想观念。加入WTO,必将促进人们尤其是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发生转变。  1、有利于增强效率观念。WTO许多规则的应用注重时效性,而目前我国政府部门普遍存在办事拖拉、程序繁琐现象。
  加入WTO后,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国际交往的频繁,要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切实增强效率观念,及时针对经贸往来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迅速采取相应对策。2、有利于增强法制观念。  中国加入WTO所作出的承诺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遵守规则,如果我们不守规则、不依法办事,不但不可能与外国公司建立起长期、真诚合作关系,而且还有可能受到WTO有关规定的制裁。
  3、有利于增强平等竞争观念。WTO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公平贸易原则,倡导公平贸易原则,有利于打破经济活动中的一切特权思想,树立起平等竞争的观念,从而使企业依靠公平竞争求生存、谋发展。    (三)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程。
  1、有利于强化政府法制建设。凡是加入WTO的国家,都被认可为市场经济国家,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法制经济。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是保证行政权限合理、程序合理,做到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基础。
    因此,加入WTO后,政府法制工作需进一步得到加强。2、有利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队伍素质的提高。加入WTO,我国成为世界经济组织中的重要成员之一,同时我国实行全方位的对外开放,这些都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新的形势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迎接挑战。  3、有利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从宪政意义上说,政府作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主要活动是执法。执行法律法规,使之得到充分遵守和落实,是政府法制建设的最重要的任务之一,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条件。
  健全的法制固然不能是无法可依,但如果有法不依或滥用执法权,就会破坏法制,妨碍经济的发展,更是与WTO规则格格不入。  而我国目前法制建设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普遍,要预防和解决上述问题,重要的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四)有利于健全、完善我国法律法规体系。加入WTO后,中央政府要确保我国有关或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措施,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WTO协议和我国加入议定书的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与WTO的规则是相通的,但是,对照WTO规则,我国现行法律还有许多与其不一致的地方。
  为了切实履行世贸组织的义务和对外承诺,我国各地正在按WTO规则要求和我国的对外承诺,审查清理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措施,使国内立法与WTO规则协调。通过对法律、法规的清理,必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法律法规体系。
      二、当前依法行政工作与WTO不相适应的状况  面对WTO的规则、协议及运行机制,我国依法行政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在许多方面还严重不适应。  (一)政府体制不适应。
  主要表现在:1、政府管理职能、运行机制与WTO规则相距甚远。当前,我国政企不分现象仍普遍存在;政府管理企业多年来形成的是自上而下的“指挥式”管理模式,与加入WTO后所需要的“服务式”管理模式有很大差距;政府在管理企业中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过滥,有许多不符合WTO的有关规则;市场运行环境和市场秩序监管等方面的依法管理体系很不完善,与WTO所要求的依法的、透明的、可预见的政府行为,差距很大。
    2、机构设置不科学。存在因人设事、因人设机构;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相互“打架”现象。3、政府部门机构庞大、冗员过多,行政管理效率低。  (二)思想观念不适应。1、传统计划经济观念根深蒂固,与WTO的市场经济观念不相适应。
  WTO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自由竞争为原则的经贸规则体系,它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讲,具有内涵的一致性和同一性。  但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处在逐步完善的阶段,计划经济观念仍普遍存在。
  这些观念如不改变,将会与WTO规则产生激烈碰撞。2、行为取向还没有普遍确立效益至上的观念。市场经济的根本追求就是效益最大化,WTO的宗旨之一就是“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但在实际生活中,政府部门在决策、办事情时,往往会附上经济之外的很多因素,导致错失发展良机。
    3、法制观念不强。目前,我们许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懂法、不知法,法律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对WTO规则,有的甚至完全不知道,这与应对WTO挑战客观要求是不相适应的。  (三)行政执法队伍不适应。
  在WTO框架下,政府要积极、有效地组织好经济活动和社会运行,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素质是关键,但目前我们行政执法人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1、不能适应加入WTO之后与国际社会全面接轨的需要。
  加入WTO后,大量需要既懂市场经济、又懂法律和外语的高素质人才,但目前行政执法人员大多文化层次不高,对市场经济、法律等知识知之不多,缺乏外语、计算机知识,尤其是缺乏熟悉国际通行的行政管理运行方式的人才。
  2、个别行政执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以权谋私。  3、竞争机制不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晋级升职凭关系现象依然存在,工作中干好干坏一个样,没有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
    (四)法律法规体系不适应。1、法律法规不健全。在行政管理中,无法可依或法律依据不足现象相当普遍;有的法律法规过于简单,内容含糊不清,规定过于笼统,弹性较大;存在部门立法现象,即由部门起草法律,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有的法律之间,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与法律存在矛盾冲突现象。
    2、法规及政策的透明度、可预见性较差。存在政府部门以内部文件和规定作为管理依据,政策本身透明度不高,政策执行程序透明度更底,而且存在严重的不可预见性,与WTO要求相差较远。
  3、法规、政策统一性、稳定性、连续性不够,影响中国履行WTO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4、法律、法规的许多规定不符合WTO的基本原则。  如:为了保护本地方的产品,对销售外地产品,制定限制性规定;为了鼓励出口产品,制定政府补贴政策;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等,违背了WTO的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三、如何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1、强化政府宏观管理职能。  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期,要经受住WTO融入国际竞争的考验,需要政府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积极调控经济活动。
  如:加入WTO后,政府要在与WTO规则相适应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公平合理的国际竞争环境,并制定保护民族经济的有效政策,努力实现本国利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最大化。  2、弱化政府微观管理职能。
  政府不能包揽一切事务,要集中精力管好自己该管的事。当前,一是要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全面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国家要尽快出台行政许可法、政府组织法、政府编制法等相关配套法律,使行政审批事项有法可依。
  二是要彻底做到政企分开。  正确处理政府、市场和企业的关系,政府要由原来的“指挥式”管理模式转变为“服务式”管理模式。政府的职责主要是用市场、法律的手段对经济进行管理,而企业的社会职责就是依照法律和市场规则,以最少的投入向社会提供最大最好的产出。
  入世后的政府应不缺位、不越权,退出竞争性生产领域,将重点放在公益性行业上。  3、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政策透明度。透明度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之一,推行政务公开则是增强政策透明度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我国许多行政机关采取了一些措施推行政务公开,但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值、与WTO规定要求相比还有一定距离。因此,要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增强政策透明度。  4、认真抓好机构改革工作。
  要通过机构改革,撤销不必要的机构,合并职能,分流人员,真正建立起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  (二)适应WTO要求,政府要切实转变执政理念  1、要树立法治理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治国的基本方略,而政府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只有不断强化各级政府的法治理念,不断加强政府自身的法治建设,才能保证中国法治建设的顺利发展,才能保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顺利实现。
    同时,加入WTO,要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还必须牢固树立严格遵守WTO规则的理念,政府权力、政府行为要受到国家法律和WTO规则的制约。2、树立平等理念。即要树立平等行政、公正执法的行政观。
  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要平等地对待各行政相对人,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以权压人,从而建立政府与社会平等和谐的行政关系,要坚决改变目前许多行政执法人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滥用职权、欺压百姓的现象,维护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3、要树立效能理念。这是解决当前各级政府工作效率普遍较低的需要,也是迎接WTO挑战的客观要求。  (三)大力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切实抓好队伍建设。1、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中,政府法制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指示精神,重视、关心政府法制工作,在人、财、物等各个方面予以倾斜。
    同时,健全、完善政府法制工作监督机制,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各部门的监督,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确保依法行政。
  2、要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一是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知识水平。要采取岗位培训、离岗培训等多种形式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鼓励攻读高学历,使其尽快掌握市场经济理论,有关法律法规,现代办公技能,WTO规则等知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二是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公正执法,秉公办案。三是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增强竞争激励机制,使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走上领导岗位。
  同时,对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考试考核上岗制度,对考试不合格的,不能上岗执法。    (四)切实做好当前各项工作。一是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工作。要尽快对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清理,废止或者修改不符合WTO协议和我国所作承诺的规定。
  在清理过程中,必须坚持法制统一、非歧视、透明度等三项基本原则,修改或者废止违反法制统一和非歧视原则的所有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所有与贸易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都必须在指定的官方刊物上公开,未公开的不得执行,且公布与施行之间需有一段时间间隔,不能一公布就施行。
    目前,全国各地正在严格按照上述原则开展清理工作。在今后的法制工作中,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上述几项原则,避免有关规定违反WTO协议和我国入世承诺。二是要大力宣传普及WTO知识。
  要结合“四五”普法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墙报、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行政执法人员、市场主体及广大公民进行WTO知识宣传、培训,使其尽快掌握、熟悉WTO有关知识,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以上为专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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