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第七条内容有哪些?
第七条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
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 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参保单位或
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
费凭证》)。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出具《参
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二) 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
(以下简称转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
《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
称《申请表》)。 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全部
第七条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
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 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参保单位或
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
费凭证》)。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出具《参
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二) 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
(以下简称转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
《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
称《申请表》)。
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
证》,由转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
补办。
(三) 发联系函。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转移接续条
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并向参保
人员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
(四) 转出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
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
续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工资基数、相应年度在岗
职工平均工资等记录在《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
2。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按记
入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
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当发生两次及以上转移的,原 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人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随 同转移;
3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 传送给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
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人。转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 《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 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
核对《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 账户;
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 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续的,根据 《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实参保人员 的实际缴费指数。
4。将办结情况告知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