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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每月缴380元的养老保险,十五年后每月能拿多少?

请问每月缴380元的养老保险,十五年后每月能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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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4

116 0
楼上解释的非常具体,看清楚了没有!其实到时候是多少谁都不清楚!

2011-09-23

113 0
楼上解释的非常具体,看清楚了没有!其实到时候是多少谁都不清楚!

2011-09-23

144 0
    计算非常复杂。以合肥为例,新人参保,201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862元,60%即1718元的,以此为缴费基数,假设职工工资增长率为5%,个人工资增长率为1%,15年后退休金约1223元;假设职工工资增长率为8%,个人工资增长率为5%,退休金约1556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15年,下同)以上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人员,另发给调节金。  200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数额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具体计发办法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除上述两项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2006-2010年退休的发给调节金。
       (一)基础养老金: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指数为: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1991-1995年为标准工资加统标补贴),与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1-1995年为标准工资加统标补贴)比值的算术平均值。
       计算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时,结果保留1位小数。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过渡性养老金:依据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发。
  视同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3%。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四)调节金:2006年退休的每月发给50元,2007年退休的每月40元,2008年退休的每月30元,2009年退休的每月20元,2010年退休的每月10元,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
       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本人工作时间、累计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1996年1月1日,行业统筹单位1998年1月1日) 以后参加工作,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计算基础养老金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l/C1+X2/C2+……+Xn/Cn)÷N,其中,X1……Xn为本人首次缴费至退休上年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C1……Cn为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含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除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另发给调节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2006-2010年)   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指数为:1991年至退休上年各年度本人缴费基数,与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的算术平均值。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91/C91+X92/C92+……+Xn/Cn)÷N   其中,1991-1995年用职工本人各年度月标准工资及全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X91、X92、X93、X94、X95)与1991-1995年全省职工年度月平均标准工资及全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C91、C92、C93、C94、C95)的比值取指数。
    标准工资中不含1993年套改时纳入标准工资的各种补贴,含《安徽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劳险字〔1997〕第151号)规定的岗位工资和《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企业职工实行工资性补贴的通知》(劳资字(1996)42号)规定的工资性补贴。
    统标补贴是指国家或省、市统一规定的粮、油副食品等物价补贴。   1996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度用职工本人各年度月平均实际缴费基数(X96……Xn)与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C96……Cn)的比值取指数。
     N为1991-1995年的工作年限加1996年至退休上一年实际缴费年限。     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复转军人到企业工作的,从1993年开始取指数,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在军队服役期间的缴费基数,取本人档案记载的1993年(1993年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当年起计算)至调离或转业当年的工资数据。
  其中: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补贴5项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职务补贴3项之和;军官为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职务补贴5项之和;士官为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3项之和。
       义务兵役制士兵缴费工资指数均取1。   (三)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或退职。
     1.达到国家规定因病退休年龄的人员,由市级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批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有视同缴费年限和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分别按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未达到国家规定因病退休年龄的人员,经市级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职,月退职生活费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计发。   (四)1996年1月1日以后由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复员、转业进入企业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计发。
    其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能够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已经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市、县,在国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出台之前,可暂按本地规定执行。
     (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利息)全额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但不再根据缴费年限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其他   (一)职工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以前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种的,按国家规定可以折算的工龄(最长不超过5年),应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但不计发基础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2个月为1年,结算年度缴费不满12个月的,该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按实际缴费基数之和除以12计算,首次参保当年月平均缴费基数用实际缴费基数之和除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三)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人员,实行5年过渡。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计算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指数计算至2005年。
  过渡期内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皖政办〔2002〕30号文规定计发标准的予以补齐,高出部分按以下比例发给:2006年退休的(下同)发给高出部分的20%,2007年发给40%,2008年发给55%,2009年发给70%,2010年发给85%。
    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全额发给。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5〕66号)第二条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邮电、电力、铁道、民航、银行(保险)等5个行业,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要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待遇差距较大的适当增加补贴,补贴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测算后逐年确定。
       (四)参保人员因病退职时年龄不满4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一律按40周岁计发月数取值。   附件2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岁)    计发月数(月)   40          233   41          230   42          226   43          223   44          220   45          216   46          212   47          208   48          204   49          199   50          195   51          190   52          185   53          180   54          175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 19、 20、 21、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时,按以下办法分段取指数:1991年-1995年为各年度本人月标准工资(含岗位技能工资)、在皖各行业平均津、补贴之和,与各相应年度在皖本行业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平均津、补贴之和的比值。
    1996年、1997年不取值。1998年至各行业统筹企业养老保险政策与统一制度并轨前一年,为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与省劳动保障厅公布的职工所在行业各相应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比值。
  各行业统筹企业养老保险政策与统一制度并轨当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为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与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   22、企业职工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军龄、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转制改企前的连续工龄也视同缴费年限。 23、已经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在国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出台前,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以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可暂按本地区规定执行。
     24、自《决定》实施起,参保企业中的女工人,年满50周岁,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在55周岁前办理退休。 25、计算缴费年限时,满12个月为一年,不满12个月的,折算为年,结果保留1位小数。
   26、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退休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自然年度取值。  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时,分子按结算年度取值,分母按自然年度取值。
  在计算本人退休上年缴费工资指数时,1月份至6月份退休人员,分子取退休前一年7月份至12月份平均缴费基数;7月份至12月份退休人员,分子取退休前一年7月份至当年6月份平均缴费基数。 27、计算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时,结算年度内缴费不满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基数按实际缴费基数累计额除以12计算。
    首次参保当年月平均缴费基数用实际缴费基数累计额除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28、平均缴费基数指数计算结果保留4位小数,如职工在1个结算年度内没有缴费的,不取指数。 29、 30、 31、1995年12月31日前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退休时仍保持国家及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按月分别发给基础养老金的4%、2%的补助金。
     。

2011-09-23

142 0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社会保障号码建立。 缴纳比例: 1999年前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 个人 5% 6% 7% 8% 8% 企业 6% 5% 4% 3% 3% 领取标准:1。
    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 2。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交费累积满15年以上,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交费累计 10年以上。
   3。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上一年本市月平均工资20%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社会存储额1/120 说 明:交费不满15年,不享受月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实施前工作,实施后退休,交满10年,按月领: 1。
    基 础:15年——20%;10~15年——15%以上; 2。个人账户:存储额1/120; 3。综合补贴:价格补贴、生活补贴、过渡补贴。
   实施前工作,实施后退休,不满10年,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养老补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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