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是鄂西北一个小县城的信贷员,手里大概有11万的贷款没有收回。现在单位要我爸停岗去收贷款,收不回来就下岗,现在我家人想问问信用社这样做对不对?因为欠贷人要不做牢,要不跑了N年,收回的希望比较渺茫。信用社这样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对于这类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主要看在放贷过程中是否认真履行了审查手续。作为信贷员如果按规定认真履行了审查义务,但因贷款人经营不善,造成还贷逾期甚至是死帐,属于金融机构正常的信贷风险,不应由信贷员承担责任。
第二种情况:由于信贷员在贷款审查期间,把关不严,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就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下岗。
第三种情况:信贷员应该预见贷款风险但放任这种风险的出现,甚至与贷款人合谋骗贷的,造成金融机构损失数额巨大的,除应受到行政处分外,还有可能被控失职渎职和合伙诈骗两项罪名。
看你爸爸在贷款活动中有没有违规行为,如果没有违规行为,信用社的做法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