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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使用权分割问题

   我与男朋友同居了五年,在此期间一邻居转送一间房产公司的住房给我们,在房产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时,写的是我的名字。分手一年多以后,由于男友纠緾,逼我写下了一个协议,这间房的使用权,男友分得40,我分得60。转眼分手三年多过去了,这间房也面临拆迁,这间住房的将变为一套一室一厅的房,但还是房产公司的使用权房,我还是承租人。
  现男友起诉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这间房的使用权为二人共有,即他分得40,我分得60的使用权。 我想请问: 第一:房产公司的房子是国家所有,使用权,是不是不可分割呢? 第二: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分手后被逼所写的协议有效吗? 第三: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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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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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情况男方竟恬着脸到法院起诉,居然还能够被法院受理,正所谓天下之大无奇不有,也真算开了眼界。 1、一间承租房,承租人是你,你就对该房子拥有使用权,但使用权不能与所有权同日而语,不可以继承,非经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转租或赠与。
  因此,你们之间的所谓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2、按照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的规定,你们之间根本不属于事实婚姻,充其量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既然不属于婚姻关系,显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的规定。
    且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关于该房子使用权分配的协议,是在胁迫下达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如果不出意外,法院将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

200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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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承租房,承租人是你,现在没有事实婚姻,法院会判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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