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男方竟恬着脸到法院起诉,居然还能够被法院受理,正所谓天下之大无奇不有,也真算开了眼界。
1、一间承租房,承租人是你,你就对该房子拥有使用权,但使用权不能与所有权同日而语,不可以继承,非经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转租或赠与。
因此,你们之间的所谓约定没有
法律效力。
2、按照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的规定,你们之间根本不属于事实婚姻,充其量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既然不属于婚姻关系,显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的规定。
且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关于该房子使用权分配的协议,是在胁迫下达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如果不出意外,法院将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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