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5年9月在用人单位签的3年合同,到2008年9月合同到期,单位不与我续签合同,我能有赔偿吗?
“2005年9月在用人单位签的3年合同,到2008年9月合同到期,单位不与我续签合同”的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单位应向你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始自2008年1月1日后,因此,你可以得到的经济补偿只能是一个月的工资。
你两问的内容是一样的。只要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时,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劳动者主动提出不再续签合同的情况除外。
。
上面那些是真的吗? 我觉得有些偏淡, 你上了三年至少因该得到3个月的工资,上一年的平均工资 X 3 =你改得的
根据新《合同法》规定,只要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提出不再续签合同的,企业方不需承担赔偿和补偿责任。
我是2005年9月在用人单位签的3年合同,到2008年9月合同到期,单位不与我续签合同,我能有赔偿吗?
2008-08-09 08:16 提高悬赏20分
2008-08-09 08:16 补充问题
我同意续签,单位不与续签,能有赔偿吗?怎么赔偿?谢谢!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没有经济补偿。
你想续签合同,但,用人单位不需要,就没有了前提,不能形成新的劳动合同---到此为止了。
……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
合同代表签约双方的意愿,如有一方对签约有异议,合同不成立。对于你的这种情况,公司方面并没有错误。你们之前的合同关系结束,续签其实就是再次签约,与第一次相同,公司方面有权拒绝。 如果前一次的合同里有有关协议,可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