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工龄10年合同到期如果单位不续签 公司应给多少补偿?合同到期的时候单位已经和一个有7年工龄的同事解除了劳动合同 不再续签 据他本人说单位才补偿他2年也就2个月的工资 他说补偿是按新劳动法从2008年开始算 他说我最多也就2年半到3年 不会这么低吧!!我到现在还没搞明白 补偿到底应该怎么算
1、如果你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那么,你就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劳动合同期满时,只要你愿意,公司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10年合同到期如果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应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你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么要求公司续签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注意:不是经济补偿)。
3、公司不再与一个有7年工龄的同事续签劳动合同(注意:不是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只补偿他2年也就2个月工资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合同到期是公司表示不再与你的这个同事续签劳动合同的,因此需要向他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由于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因此,经济补偿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经济补偿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所以,支付他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是正确的。
4、你的情况跟他不同,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故,公司需要向你支付二倍工资的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
补充问题
1995年实施《劳动法》以后,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的用工形式已不复存在,所有职工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只不过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之分而已。
而按照相关规定, 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因此,只要你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就始终在公司服务,从未中断或离开过,第1年的所谓临时工阶段,理所当然的应按照连续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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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该与你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单位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征得你的同意。除非是因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定的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眼下经济危机,企业以效益不佳为由的裁员,是不属于上述的法定条件的。 因此,它不能以此与你续签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非得与你终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已不是按劳动法第46条,给予你经济补偿。
而是要根据劳动法第87条:以2倍于经济补偿标准,给予你经济赔偿了。
依据劳动法第47条: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的话,就得付出支付你20个月工资的代价。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若你连续工作满十年,单位应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不能解除劳动关系,除非你不愿意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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