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保证金制度,是以反腐败的名义
“廉政保证金”制度其实不仅在浙江省准备推行,江苏省早就在探索这一制度,去年12月10日,作为试点单位的南京秦淮区公安分局的510名民警都拿到了一张“廉洁从警退休金个人账户查询卡”。根据南京市公安局党委的部署,秦淮区公安分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支持下,筹集2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率先推行民警廉洁从警退休金制度。 而在今年7月份,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也在开始在全院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由每位法官和干警每月交纳100元作为廉政保证金,单位配套不低于个人所交数额作为单位廉政保证金专项资金。这种制度的推行,引起了社会上强烈的争议,有人认为,“廉政保证金”制度不能产生多少对想腐败的公务员进...全部
“廉政保证金”制度其实不仅在浙江省准备推行,江苏省早就在探索这一制度,去年12月10日,作为试点单位的南京秦淮区公安分局的510名民警都拿到了一张“廉洁从警退休金个人账户查询卡”。根据南京市公安局党委的部署,秦淮区公安分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支持下,筹集2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率先推行民警廉洁从警退休金制度。
而在今年7月份,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也在开始在全院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由每位法官和干警每月交纳100元作为廉政保证金,单位配套不低于个人所交数额作为单位廉政保证金专项资金。这种制度的推行,引起了社会上强烈的争议,有人认为,“廉政保证金”制度不能产生多少对想腐败的公务员进行的震慑力量和推动其改恶向善的鼓舞力量,根本无法遏制腐败。
但笔者认为,“廉政保证金”制度的推行者初衷就不是仅仅指望依靠用其来遏制腐败,而是在于作为一种遏制腐败的补充手段,使公务员增加可期待利益来减少腐败的动机,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制度有一定的可取价值。
在这种各地都在探索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的情形下,笔者认为我们还要将关注的目光更多地从是否要实行这种制度的讨论转到如何保证公正地实行这种制度上来。
首先,是程序上的公正,就是在实行这一制度的程序上要如何尽可能做到科学性和民主性。
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在制定这一制度时,必须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不能凭自己拍拍脑袋行事。要听取意见的首先是公务员,因为现在许多地方的做法是“廉政保证金”要从公务员的每月工资中提取一部分,那么这种制度就可能影响公务员利益,就得听取他们的意见。
要听取意见的还有社会公众的代表,因为“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无一例外都要财政出钱,要么是全额出,要么是部分出,而财政的钱是来自纳税人,社会公众对于财政该不该出这笔钱,出多少钱有权发言。最后,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也应当听取,以增加有关部门在作出这一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其次,是实体上的公正,就是保证金怎么出、谁来出、出多少,才算合理和公平,才能实现多方利益的平衡,让参与的各方更能心服。“廉政保证金”可能有多种出处,如财政全额出、财政出部分结合个人出部分或个人全额出等等。
浙江省宁波慈溪市探索中的的做法是保证金全部由财政支出,公务员个人不负担费用,这种做法笔者认为不妥,因为钱都是财政来出就不能对公务员起到惩戒的作用。当然,保证金都由公务员出也不妥当,因为这样也没有起到一种鼓励廉洁的导向。
相比之下,笔者认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的做法比较妥当,保证金主要以公务员个人负担为主,单位则按照一定系数贴补,个人负担部分以及单位贴补的系数是按照工龄、行政职级等因素来确定,并不固定。这样既不给财政带来过多的负担,同时对不廉洁的公务员将扣除其本身的收入给予一定的惩罚,也给廉洁的公务员一定财政补贴的鼓励,也能让社会公众更为信服。
“廉政保证金”制度只有在准备实施时,就在实体和程序上做到公平、公正,才能得到公众和公务员的支持,才能保证这项制度得以顺利地推行。
笔者以为,廉政保证金制度作为一种经济反腐手段,其本身在加大腐败的经济成本,在遏制公务员腐败上应是一个有所作为的举措,应给予肯定,完全可以在经济发展和承受力许可的情况下在整个公务员队伍中普遍实施。
但是,应该注意到,当前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大多集中在一些拥有执法权、审批权而被社会公认为“有钱有势”的强势部门,如法院、公安、税务、工商、人事、财政等,而那些被视为清水衙门的部门则鲜有所闻。
这就有点耐人寻味,一方面反映出这些强势部门对建立反腐败新制度以整饬队伍的迫切要求,另一方面,也提出一个疑问,难道廉政保证金会成为强势部门的“专宠”?
廉政保证金的结构与当前的住房公积金类似,一般分为两大块,一块从在职公务员的薪酬中以较小的比例扣缴,另一块由部门自身按公务员的工龄、级别等缴纳。
后者往往数倍于前者,两者汇总起来逐年累积,使得一个公务员在任职时如果保持着廉政本色,那么在平安退休时就可以获得高达数十万元的丰厚回报。如实施廉政保证金制度的浙江湖州市公安局的民警工作40年,退休可得37万;南京市工商局的公务员工作30年,退休可得20万元。
显然,廉政保证金制度是一项耗钱的制度,需要相当的资金才能保证其顺利实施。从目前的相关报道中,还没有看到哪个部门对廉政保证金的资金投入源自财政预算。财政一般也背不起这个负重,即使财政家底殷实,也不能厚此薄彼,仅仅给哪一个或少数几个强势部门设立廉政保证金项目,以部门的不同加以不平等对待。
也就是说,要实施廉政保证金制度,全靠部门自己想办法解决资金来源,否则,寸步难行。
强势部门解决资金的办法是不是利用自身拥有的权力在搞寻租?这正是社会对实施廉政保证金制度的质疑焦点。但不管是不是这样,观察这些强势部门的廉政保证金的资金投入,大都来源于现有的福利、补贴或奖金。
这反过来也印证了这些强势部门过去的福利补贴或奖金是比较优厚的,社会公认的“有钱有势”并非臆想。没有这一块,廉政保证金无从谈起。而那些清水衙门莫说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就连给公务员过年过节发福利补贴和奖金都愁上眉梢。
这大概就是廉政保证金制度偏爱强势部门并成其“专宠”的最主要原因。
部门发福利补贴或奖金多采取不为人知的方法发给了公务员,发了多少,外人一概不知,现在摆到了桌面上,公开汇入公务员的廉政保证金专用账户。
明发总比暗发好,但事物有它的两面性,改换“门庭”成了廉政保证金,这是不是一种变相的福利政策?或者说是不是还有这么一种可能,原来一些福利、补贴或奖金不太好安名目,发出来可能会遭到议论,将其“洗”成了廉政保证金不就名正言顺了?
最近浙江湖州市公安局实施的廉政保证退休金制度的廉政色彩就被福利性质所冲淡。
该局规定从在职民警每月岗位津贴和超时补贴中各提取150元(共300元),另从公安机关在职民警奖金中提取部分进行配套,视工龄从每月350至550元不等。而廉政保证退休金的发放,除了民警退休或者离职外,如果有购买住宅用房,子女入学、升学;本人结婚,本人或者子女、配偶、父母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可以提前领取退休金当中原先作为廉政保证金的自己的津贴和补贴部分。
十分明显,这样的廉政保金几乎等同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和社会救济保障金了。怪不得公众对湖州民警工作40年,退休时还可以拿到37万元感到不可理解。
当前,廉政保证金制度建立得最为成功的国度莫过于新加坡,其实施面普及于全部公务员,而不是部分,因为每一个公务员都有义务和责任保持廉政,否则每一个公务员都要为其付出巨额经济代价。
更重要的是新加坡有着雄厚的财政支持,依靠财政的力量保证廉政保证金的资金投入,而不是部门招数百出,各自为政。同时,新加坡还有着举世公认的健全的监督体制和严厉的惩处措施作为坚强后盾。在师法新加坡的这种制度时,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和社会承受力,考虑现有的监督和惩处到位情况,慎行为宜,缓行更好,以免画虎不成反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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