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是法律规定用于核算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专门账证。只要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都必须设置并妥善保管。这是由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这类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
在这里,征纳行为不是直接发生在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而是依法由那些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或者税源的源头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收取税款,或者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扣取税款,然后向税务机关解缴。
如果这类款项不单独设置专门账簿和专用凭证记载、反映和核算,就可能与扣缴义务人本身的业务发生混淆,进而影响国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三方的利益。因此,对于不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就要给予处罚,使其过错得到纠正,并预防再犯。
同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应当与纳税人一样,遵守纳税人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如应当根据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并按照规定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等。
违反了这一规定,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对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扣缴义务人,由税务机关进行处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这条规定基本上采用了与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相类似的处罚规定,然而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毕竟有很大的区别,扣缴义务人虽然有义务履行其扣缴义务,但终究不是纳税主体,其行为具有间接性,不能与纳税人相提并论,在处罚幅度上应当有所区别,因此将处罚的最高限额定为5千元。
作出这一处罚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加重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来加强对税款征收的前期工作的管理,保障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其扣缴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