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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哪些程序进行办理呢?

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按照哪些程序进行办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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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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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起人或者公司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推荐; (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选定可以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三)被选定的公司将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文件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 (四)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或者依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司方可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
     第十一条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发行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行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三)发起人会议同意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决议; (四)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五)省、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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