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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园区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是怎样的?

苏州园区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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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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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职员工   (1)在职员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后,从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和在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合同期内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或欠缴的次月起,冻结公积金会员卡,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3)对于劳动合同期内存在欠缴社会保险的员工,必须由用人单位缴清所欠社会保险费,待其正常缴费后,从正常缴费的次月起,恢复在职员工的医疗保险待遇。
  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付。   2、退休人员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办妥退休医疗待遇审批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及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医疗保险关系苏州大市以外地区转入大市范围内的参保员工须在大市范围内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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