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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反其子女应不应该与其他村民分得土地征用补偿费?

外嫁女反其子女应不应该与其他村民分得土地征用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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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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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华平是江苏省灌南县汤沟镇沟东村七组农民。1985年与灌云东 辛农场职工王比学结婚,婚后生二子。徐华平婚后一直未迁出户口,并 承包有沟东村分配给她和其长子王大宝的责任田。
  1992年,江苏汤沟 酒厂扩建,征用沟东村土地,徐华平及其长子王大宝的责任田也在征用 范围内。  但沟东村村委会在分发土地补偿费时,以徐华平的丈夫属农 村户口,徐华平应在其丈夫处分地为理由,仅发给其青苗补偿费,没有 发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没有安排徐华平就业。
  造成徐华平 母子生活困难。后徐华平多次找沟东村村委会要求给付土地补偿费, 未果。无奈,徐华平及其长子向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沟东村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对此,沟东村村委会辩 称,原告丈夫是农村户口,按县委有关文件规定,原告应在其丈夫户籍 所在地分责任田。
  因而土地补偿费不应发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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