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易出现哪些问题?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是纪检监察机关为全面反映 对某一违纪案件的审查处理结论、彰显纪律严肃性权威性而制作使用的书面文件,是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以及有管理权限 的组织人事部门执行纪律的法定凭据,是受处分人衡量纪检 监察机关对其违纪行为处理是否恰当以及行使权利特别是知情权、申诉权、财产权的主要依据,也是案件审理中最基本、最重要、最关键的法定文书。 处分决定书的质量,受到有关 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受处分人的高度关注,故对处分决定书存在的问题需认真审视。(1) 格式不够规范关于处分决定标题。受处分人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已死亡 或下落不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处分决定标题不应表述为“关于开除周XX党籍的决定...全部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是纪检监察机关为全面反映 对某一违纪案件的审查处理结论、彰显纪律严肃性权威性而制作使用的书面文件,是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以及有管理权限 的组织人事部门执行纪律的法定凭据,是受处分人衡量纪检 监察机关对其违纪行为处理是否恰当以及行使权利特别是知情权、申诉权、财产权的主要依据,也是案件审理中最基本、最重要、最关键的法定文书。
处分决定书的质量,受到有关 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受处分人的高度关注,故对处分决定书存在的问题需认真审视。(1) 格式不够规范关于处分决定标题。受处分人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已死亡 或下落不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处分决定标题不应表述为“关于开除周XX党籍的决定”,仍应表述为“关于 给予周XX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有的地方将政纪处分决定表述为“关于给予李XX同志行政撤职处分的决定”,需指 出的是,标题中受处分人姓名后不应加“同志”称谓;处分 种类前不应加“行政”限定词。关于处分依据。有的地方列示法规依据时,使用法规简 称,而非全称;引用法条时,简单地按照法条大小顺序列明,而非按照先实体后程序的内在逻辑顺序列明。
关于处分决定作出日期。有的地方将领导签批处分决定 文稿的日期,而非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或者说处分决定生效日期,作为处分决定作出日期。需指出的是,领导签批处 分决定文稿的日期可作为处分决定制发日期。
(2) 内容列举不当有的处分决定列明受处分人承认涉案款物系其违纪违法 所得,自愿上缴组织。有的引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条,列明 将受处分人的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有的列明涉案款物随案移送司法机关,但不写明收缴其违纪所得。有 的案件已对涉案款物的来源和性质作了甄别,但却不写明涉案款物如何处理。有的需上级机关审批的案件,以上级机关 的批复代替处分决定。还有的在处分决定作出后,担心与司 法机关认定不1致,先向社会公布处分决定简要内容,但在司法机关提起公诉甚至一审判决前不制作处分决定,不向受 处分人宣布。
这些都是不恰当、不规范的做法,需引以为戒。(3) 违纪事实过于简略有的处分决定不写明具体违纪事实,不写明具体违纪数 额,只按照具体法条表述罗列,如只写:赵XX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 违纪,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 等。
有的叙述违纪事实时相当笼统、概括,如只写:钱XX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XX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包养情人,其行为已构成违纪,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第二十4条、第二十九条、第十条、第五十三条之规 定,决定给予其开除处分,没收其违纪违法所得等。
上述做 法不利于受处分人全面了解处分决定机关对其违纪行为的认定结果,不便于其维护自己的权利特别是知情权、申诉权、 财产权,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彰显审查处理结果的公正。(4) 违纪事实过于详细有的处分决定不区分受众对象,照抄照搬违纪事实见面材料、审理报告的内容。
有的对受贿行为涉及的每一个谋利 事项、每一笔收送财物都一一列明,甚至逐笔写明行贿资金来源、时间、地点、赃款去向等细节,有的还详细写明受处分 人与行贿人的结识过程。有的列举大量受处分人检讨材料的内 容。
上述做法必要性不强,导致处分决定过于冗长,且可能会不利于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权益的保护,也可能会对案件移 送司法机关后的侦办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需引起重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