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人快来解答
和法院打官司啊他输了你赢了他小子就服了
党校的文凭最垃圾了,你这张文凭是怎么来的你心里不清楚吗?它的含金量为几克中国人都知道。
转载一篇文章,你看是否在参考作用?
党校是不是高等院校? 毕业生质疑“党校文凭”
日前,李春友将写给一位国家领导人的信极其庄重地投进了邮箱。他告诉记者,这封信表达了他对党校文凭权威性的质疑,希望此事能尽快有个明确说法。
在李春友简陋的办公室里,记者用了三个小时的时间,听他讲述自己与党校文凭的“缘分”。
报名司法考试被拒
52岁的李春友是沈阳百花电器集团的一名干部,复员军人。
1986年6月完成党政干部基础科专业专科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1997年12月,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政法专业修业期满,考试成
绩合格,准予毕业。
2001年6月11日,他满心欢喜地手持身份证和1997年获得的“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政法专业)”本科学历证明去报名参加律师考试(后改为国家司法考试),但被沈阳市司法局拒之门外,理由是:“你持有的是党校文凭,教育厅不承认这个学历是国民教育学历。
”于是,他拿着毕业证询问了省司法厅律管处、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学生司、中央党校督导办等部门,但都没有明确的答复。
李春友认为,不准其参加考试没有法律依据,与中央有关政策相悖。
他说,中发(1983)14号文件、中发(1994)5号文件、中发(1995)11号文件、中发(2000)10号文件等都有明确规定:“中央党校函授教育考试合格获取本科文凭的,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均属高等院校体制”,而《高等教育法》中也没有条款规定“中央党校不是高等院校体制”。退一步讲,不享受国民教育待遇,也应该享受高等院校教育待遇吧?而且,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国家政策。
为此,拒绝中央党校函授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他恳请司法部撤销“党校学员不能参加司法考试”的通知,确认党校毕业生的报名资格。
复议:原告不能证明其资格
2002年1月15日,他正式向国家司法部就此事提出行政复议。
13天后的答复是:“你的复议申请应当向辽宁省司法厅提出。”2002年3月20日,省司法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沈阳市司法局根据申请人李春友报名参加司法考试所提供的学历证书进行审核确认,该学历证书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申请人李春友请求确认其具有司法考试资格,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法定报名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三款和司法部第65号令《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规定》第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复议。
两审结果:司法局行为合法
2002年3月26日,李春友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沈阳市司法局的行政行为,准许自己参加司法考试,并赔偿经济损失365元。
2002年4月26日和7月1日,和平区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沈阳市司法局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李春友所获学历不符合司法考试报名条件,所以不予报名是正确的。
其代理人认为,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按中央文件规定“属高等院校体制”,所授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有关规定”。 但参加司法考试是一种资格,不是一种待遇。中央党校的办学要义是培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
审理后,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及《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被告作出的不予报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职权依据。
7月3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沈阳市司法局对原告李春友作出的不予报名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败诉的李春友立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判令被上诉人沈阳市司法局赔偿不予报名的经济损失。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沈阳市司法局对上诉人李春友作出的不予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行为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赔偿请求与被诉的不予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行为无直接联系。
9月1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等待申诉回音
为了准备司法考试,李春友买了365元的法律书籍和参考资料,记下了50多本学习笔记。
看着自己的心血无用武之地,他很是心痛。当一名仗义执言的律师,是他一生中最大的愿望。
回想起自己的诉讼经历,李春友有些激动。他说, 有时,我也责备自己,都到了“天命”之年,还较个什么真儿?可是,我总觉得,应当给党校文凭一个明确说法。
否则,就是对党校毕业生的不公平。李春友始终认为自己有理,他说,把党校毕业生排除在司法考试之外,让人不可思议。
文凭之诉的三大争议
长达半年的党校文凭之诉,让李春友在全国近200万党校毕业生中小有名气,他的案头有好几封来自江苏、河南、江西、甘肃的来信,都在关注、等待他的下一个结果。
那么,党校文凭到底有什么争议呢?
争议一:资格与待遇有什么不同?
沈阳市司法局的一个观点是: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按中央文件规定“属高等院校体制”,所授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
但是,参加司法考试是一种法定资格,不是一种待遇。李春友则认为,资格是一种条件和身份,有资格才有权利,而待遇本身就是一种权利和地位,当然包含资格。不确认资格,何来待遇?既然享受了待遇,又何谈没有资格?
争议二:党校是不是高等院校?
沈阳市司法局不承认党校文凭,是因为党校不属于高等院校。
他们的法律依据就是《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这一条款的具体内容是:“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李春友对此很不理解,他说,《高等教育法》在较高的层次上对“高等院校”进行了界定,并未采用列举的方式,正是体现了法的概括性和普遍性的特点。
从这条规定看,看不出党校不是高等院校。翻遍《高等教育法》,也找不出任何一个条款说“党校不是高等院校”。
争议三:党校学历是什么?
沈阳市司法局否认了李春友的党校学历,依据有两个:一是1986年11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央党校附设的函授学院不列入国民教育序列的复函》说:“中央党校附设的函授学院不列入国民教育系列和学历系列。
”二是1995年7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指出,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不作为报考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升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学历依据。
党校文凭带来三大法律困惑
困惑一:教育部有不作为之嫌?
李春友是1995年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政专业)通过入学考试进入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学习的。 “当时,我也可以念普通高等院校,我所以选择党校,是因为我觉得那里更权威。
那时,没有任何部门任何人说党校的文凭不被承认。事实上,直到现在,也没有哪个部门公开发文,向全社会公示党校文凭不好使。”
李春友极其激动地高声说,既然党校文凭不被承认,作为全国高等教育的行政主管机关,教育部为什么不明明白白地告诉报考者?明明知道党校文凭不好使,却又不肯公示,教育部是不是行政不作为?如果党校的文凭不被承认 ,而各地党校又在堂而皇之地大发“大专”、“本科”、“硕士生”、“博士生”文凭,是不是意味着其行为非法?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我国持有党校文凭的毕业生近200万人。
而且就在现在,中央党校和各省委党校都在开办本科、研究生学历教育,中央党校还在招收博士研究生。但是,关于党校文凭的法律定性却难以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定。惟一可作为定性依据的是中共中央1995年9月发布的(95)11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必须修完课程,经考试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此条虽不是法律规定,但其作为中央文件,对各级政府的行政执法仍可起到指导作用。
困惑二:说你不行就不行?
目前,党校文凭的“效力”在各地有所不同,就是在同一地区内,也可能因为部门的不同而产生差异。
有的省、市认可党校文凭,有的则不予承认;有的部门绝对好使,有的则不予理睬。
贵州省锦屏县铜鼓乡政府公务员王万勇于1998年至2000年脱产两年在贵州省委党校学习,获得本科文凭。
2000年,他参加全国律师考试,超过当年录取分数线。报名时,他顺利通过资格审查;但在办理律师资格证书时,却被贵州省司法厅电话告知:“党校文凭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参加全国律师考试。 ”
1999年和2000年,李春友也曾报名参加全国律师考试,并未被拒绝。
至今,他还保存着那两张珍贵的准考证。
困惑三:“法律没有禁止”不适用党校文凭?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法律没有授权允许的,都是政府的禁行义务。直到目前,并没有哪一部法律、哪一部法规、哪一个规章的哪一条哪一款明确规定:“党校文凭没有法律效力。
”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能否适用党校文凭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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