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组成后是否应当通知当事人?
《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 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规则》•。第二十六条:组庭通知: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 本会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送达当事人。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 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法律之所以规定要将仲裁庭 的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并且要用书面形式通知。
理由在于,当事人了 解仲裁庭的组成情况是其行使回避权的前提,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由仲 裁庭具体审理,仲裁庭是由仲裁员组成的,而仲裁员则有可能被要求回 避。一般而言,当事人对于自己选任的仲裁员都比较了解和信任
,不会 请求回避,当事人对对方选定的仲裁员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就 不一定了解和信任。
此时,当事人就可以行使回避权,这是当事人一项 重要的权利,而要行使这项权利,必须在知道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后,通过调查了解证实某仲裁员确有法定的回避事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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