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怎样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
据,否则就有可能承担于己不利乃至败诉的后果。举证责任的特点是:
(1)举证责任的主体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提出的证据是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材料。
(3)接受证据材料的机关是受诉人民法院。
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入双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时谁
淆求什么,谁就应当提供证据。
原告提出主张,要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反驳原告主张,或者提出
反诉,要举出相应证据;第三人提出主张也要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所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对
象,应当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民事诉讼中
的法定义务,对提不出证据证明或者不履行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另一方所
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的存在,并依法作出判决。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而有的案件,提出主张的原告无须举证或举不出证
明,必须由提出主张的对方当事人提出证据,负责举证,这就是举证责任的倒置。
举证倒置的原
因主要是为了对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予以特别保护,或者是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
提供相应证明而对方当事人有能力提供相应证据。比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的侵权纠
纷,生产和销售产品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问题负举证责任。
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有一定的期限,当事人提出主张后,必须在一定的期间内提出证据以
证明其主张,如果逾期提不出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就应依法认定当事人举不出证据判令承担败
诉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的期限,是举证责任制度必不可少的部分,它使举证责任制度最终得到
落实。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提供的证据应当在起诉以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
出,法庭辩论终结以后,如果当事人提出新的主张或新的证据,只能通过二审程序或者再审
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