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广东纳税人,出租房屋时按合同约定收取租 户一个月租金标准的租赁押金。因租户提前退租,其已交纳押金 不退,转为违约金。该笔违约金应记入哪个科目?是否缴纳营 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营业税 暂行条例》第5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 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 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 收费,但不包括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 收费。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 押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粤地税函〔1998〕225号) 规定,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 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押金属于“其他各 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范围。 因此,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向 对方收取的押金,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 计征营业税。若发生退还押金,可允许从当期计税营业额中予以 扣减。
参照上述文件的规定,问题所述出租房屋因用房违约没收的押金,属于违约金性质的价外费用,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 一并缴纳营业税。
会计处理如下:
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没收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营业外收入 计提营业税费时:
借:营业税金与附加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费及附加。